在人類汗青上,嚴刑曾持久是列國司法軌制中符合法規的手腕。近代以后人類才開端在法令上廢止嚴刑的漫上進程。此中,17世紀英格蘭終止刑訊具有前驅意義。18、19世紀歐洲年夜陸國度接踵廢止了嚴刑。東方國度廢止嚴刑對一些西方國度也發生了影響。第二次世界年夜戰以后,制止嚴刑不只為國際公約所規則,並且已成為國際習氣法和強行律例則。在當今國際社會嚴刑已成為公認的罪惡。但是,嚴刑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軌制惡疾,在法令上廢止并不等于在現實上剷除。
引言
今朝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嚴刑界說是1984年《制止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分條約》(簡稱《制止嚴刑條約》)第1條第1款的規則,即“‘嚴刑’是指為了向或人或圈外人獲得諜報或供狀,為了他或圈外人所作或涉嫌的行動對他加以處分,或為了恫嚇或要挾他或圈外人,或為了基于任何一種輕視的任何來由,蓄意使或人在肉體或精力上遭遇激烈痛苦悲傷或苦楚的任何行動,而這種痛苦悲傷或苦楚是由公職職員或以官方成分行使權柄的其別人所形成或在其教唆、批准或默許下形成的。純因法令制裁而惹起或法令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悲傷或苦楚不包含在內。”依照該條約,嚴刑重要有四個要素組成:一是為了包養 特定的目標,如向或人或圈外人獲得供述或諜報等;二是蓄意;三是使或人在肉體或精力上遭遇激烈痛苦悲傷或苦楚的任何行動—這也是嚴刑的基礎特征;四是嚴刑由公職職員或以官方成分行使權柄的其別人實行。
《制止嚴刑條約》所規則的嚴刑界說重要是針對審訊前的刑訊或拷訊,由於條約第1條第1款最后一句規則:“純因法令制裁而惹起或法令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悲傷或苦楚不包含在內”。在草擬條約時,一些伊斯蘭教國度表達了對嚴刑概念說明的追蹤關心,并追求確保由伊斯蘭教教律例定的逝世刑和某些處分方法與條約相容。[1]1997年后,年夜赦國際查詢拜訪了7個國度實行堵截肢體刑和14個國度實行鞭刑的案件。截至2000年6月,至多有31個國度在法令上規則司法肉刑(judicial corporal punish-ment) 。[2]這些處分方法都屬于所謂“法令制裁”。是以,《制止嚴刑條約》第1條第1款最后一句是為了使更多國度能批準條約的一種讓步成果。對此,不只在草擬條約時爭議最多並且至今依然存在著爭議。[3]
由此可見,包養網 嚴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義的嚴刑”重要是指審訊前為獲取招認或信息的刑訊、拷訊或拷問,這在國際公約上是盡對制止的。所謂“狹義的嚴刑”還包含判罪后的肉刑處分以及各類殘暴的逝世刑履行方法。對于判罪后處分方法的判定尺度,今朝應參照的人權尺度是1955年結合國避免犯法和罪犯待遇年夜會經由過程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制尺度規定》第31條的規則,即“體罰、暗室禁閉和一切殘暴、不人性、有辱人格的處分應一概完整制止,不得作為對違犯行動的處分”。但是,該規定不具有公約那樣的法令束縛力。對此,國際社會應該制訂響應的公約。
一、汗青上列國都將嚴刑作為符合法規的手腕
(一)列國實行嚴刑的汗青
在人類汗青上無論在東方國度仍是在西方國度,都認可嚴刑是符合法規的手腕。嚴刑曾持久是列國刑事軌制的需要構成部門。在古希臘時期,各城邦對奴隸和番邦戰俘就常常施加嚴刑,對被指控犯有某些特殊犯法如叛國罪的不受拘束人也施加嚴刑。[4]那時,奴隸是拷問的重要對象,特殊是向奴隸取證常常應用嚴刑。由于不準許奴隸到法庭作證,所以對奴隸的取證和刑訊是在法庭之外而不是當著陪審團。[5]在古羅馬共和時代只對奴隸應用嚴刑,但到了羅馬帝國時代,嚴刑擴展到被指控叛國罪的羅馬市平易近或不受拘束人。[6]在羅馬帝國早期有關背叛罪或其他迫害國度的犯法案件中,無論社會位置有多高,一切確當事人和證人都能夠接收刑訊。[7]特殊是背叛罪被以為是針對元首的人身的罪惡,所以任何人都沒有破例,假如被傳喚作證,為案件所需求,就將遭到拷問。[8]依照羅馬帝國采取的普通法令法式,只要盡對的需要才允許辯護;假如科罪的證據缺乏,完整可以隨便應用嚴刑以求得彌補。[9]西羅馬帝國于公元476年興起后,東羅馬帝國(拜占庭)持續沿用羅馬法。公元533年東羅馬帝國天子尤士丁尼公佈的《學說匯纂》由公元1、2、3世紀西羅馬帝國巨大法學家的多少數字宏大的摘要聚集而成。[10]
現實上,歐洲年夜陸國度從現代到中世紀后期一向存在著司法嚴刑(judicial torture)軌制,即刑訊是符合法規的刑事法式的一部門,可以在通俗的法院眼前正軌天時用嚴刑對犯法停止查詢拜訪和告狀。[11]羅馬法的證據軌制以及刑訊軌制對后來歐洲年夜陸國度影響深遠。不外,羅馬法對應用嚴刑有比擬嚴厲的限制,嚴刑是作為審訊經過歷程中的彌補性和最后的辦法。實行嚴刑的條件包含:只針對逝世刑犯法;沒有其他手腕發明真正的;對犯法的指控充足和恰當。除了社會位置較高階級的人士外,20歲以下與60歲以上者、妊婦和育兒母親免予嚴刑。全部嚴刑經過歷程必需由醫學專家在場。[12]由于司法嚴刑是一種嚴厲的司法運動,所以要遵守明白規則的法式。刑訊的各個階段,時限、刑具、繩子的長度、重物的份量、審判官干涉的次數等,一切這些在因地而異的包養 刑律上都有具體的規則。[13]
公元500年擺佈,在歐洲呈現了神明裁判(ordeal)。到9世紀,神明裁判在拉丁基督教世界進進全盛期,并連續了4個世紀。[14]神明裁判重要有兩品種型,即火的神明裁判和水的神明裁判,前者實用于較高級級的人,后者實用于通俗人。由火裁判的那些人蒙著眼或光著腳經由過程燒紅的犁頭,或用手傳送熄滅的鐵,假如他們燒傷的傷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無罪。水的神明裁判是用冷水或熱水來停止。在冷水中,假如嫌疑者的身材漂在水下面,而不合適水的天然經過歷程,那么就闡明水不接收他,就被判有罪。在熱水中,假如把他袒露的胳膊和腿放進滾燙的水中之后,可以或許不受傷地拿出來,那么就被判決無罪。[15]固然,從古代的目光來看,這種以“神意”或“跡象”來判斷能否有罪具有愚蠢和科學顏色,但那時倒是樹立在人們基督教崇奉基本上的一種宗教典禮。神明裁判顯然組成刑訊,由於無論以何種方法都對原告的身材甚至精力形成極端的苦楚和熬煎。1215年拉特蘭宗教會議制止教士介入神明裁判的法則終止了通行東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此后,羅馬法的證據規定及其刑訊逐步代替了曩昔的神明裁判,
自11世紀以來,在歐洲法學研討方面產生了令人注視的變更。經由過程普羅旺斯、倫巴第各城市、拉文納、尤其是有名的波倫亞學派,尤士丁尼法典編撰的《學說匯纂》分歧組成部門逐步從埋沒中獲得挖掘,.終極促使羅馬法的回復。[16]從此,由于羅馬法日益增加的威望、中世紀教會法院和世俗法院普遍散布的糾問式法式促進了歐洲年夜陸國度刑訊的鼓起。羅馬法和教會法相聯合的證據軌制為此供給了決議的推進。[17]如許,嚴刑的應用舒展到一切歐洲國度。意年夜利的波倫亞學派為復蘇羅馬法起了感化,人們不再信任神明裁判,科罪也不克不及僅靠跡象。而對阿誰時期的法官所必須的就是無論若何都要獲取招認或無法從招認取得的證據。到14世紀,嚴刑已成為歐洲年夜陸的普通習氣,并成為舊刑事法式的基礎軌制之一。[18]
晚期基督教會曾否決嚴刑,但從13世紀初樹立了針對異教徒的宗教裁判所。1252年由教皇英諾森四世受權在宗教裁判所內引進了嚴刑。[19]由于異端案件是因思惟崇奉而遭到犯法指控,最有標準對思惟狀況作出證實的莫過于原告人本身,而可以或許包管原告人招認他的思惟狀況的有用方法又莫過于訴諸刑訊。[20]所以,歐洲列國的宗教裁判地點審訊中為逼迫異端嫌疑人招認或公然廢棄異端而普遍地應用嚴刑。嚴刑在水平上分為五種情況:第一,要挾應用嚴刑;第二,帶到施刑之處展現刑具;第三,剝衣綁縛;第四,拉肢刑(Rack);第五,吊刑(Squassation)。 [21]對異真個彈壓也促使歐洲年夜陸的世俗法院廣泛應用嚴刑。[22]
在歐洲有一個非常有興趣思的汗青景象,即16、17世紀歐洲從中世紀向近代的轉型經過歷程中,嚴刑不只有增無減,並且加倍風行和加倍殘暴。專門研討歐洲中世紀法令的法史學者厄爾曼(W. Ullmann)說明這一汗青景象的諸緣由包含:年夜學研討法令的逐步式微產出較低尺度的法令個人工作者;法學威望削減及其對法令實行影響也逐步削弱;法令自己也不再如前幾個世紀那么受尊敬;社會上的公、私品德淪喪;法官常常疏忽法令,法令損失了神圣性,等等。[23]所以,在16世紀后的近代初期,嚴刑在歐洲列國加倍猖狂。在意年夜利刑事法式中,遭到刑事指控的人有任務答覆詢問,假如宣稱無罪就會遭到嚴刑,并招致最后的判決。刑事法式是書面的並且是機密停止的。[24]西班牙刑事法式軌制的基礎特征也是機密性、書面法式、妨害辯解、應用嚴刑。[25] 1532年德國《加洛林納刑法典》規則在缺少證據的情形下必需訴諸嚴刑。而此前1521年德國刑事法草案第80條甚至規則,即便監犯的犯法證據充足,依然對實在施嚴刑以獲取招認。[26]法國1670年刑事法則一個最明顯的特色就是規則了拷問的法式,并將拷問分為通俗拷問(question ordinaire)和特殊拷問(question extraordinaire )。從本能機能的角度又區分為用于強迫受刑事指控者認罪的準備拷問(question preparatoire)和用于強迫罪犯供出共謀的先決拷問(question prealable)。[27]
值得一提的是,近代以后在歐洲以及北美還有過長達數百年蠻橫的獵巫活動(witch – hunting)1484年羅馬教皇英諾森八世發布訓諭后,羅馬上帝教教會倡議了獵巫活動。宗教改造后的新教也參加了這場活動。獵巫活動從15世紀80年月連續到17世紀末。[28]對女巫的冤仇和膽怯不只來自豪眾的陳舊科學,教會對巫婆的宣揚方面起了很年夜的感化。[29]年夜體可以把全歐洲劃分為三個區域:在東歐、波蘭和巴爾干地域基礎上不存在獵巫的情形;最早獵巫的是西班牙,此后在西班牙統治下的意年夜利、北意年夜利和英國;獵巫水平最劇烈的是在德國西部、瑞士和法國的南部。年夜大都逝世刑判例是在德意志帝國,年夜約占歐洲逝世刑的一半,有30000例。[30]在獵巫活動中,施巫術被以為是逝世罪,對被指控為女巫的人普遍實行刑訊逼供,迫使其認罪和供出其他女巫,最后大都被指控為女巫的人都被處決于絞刑架或火刑柱。[31]在北美地域獵巫活動風行于17世紀,清教徒先輩移平易近由于宗教不寬容而被英格蘭驅逐,但他們從英格蘭帶往了科學,在獵巫活動中應用嚴刑和正法。[32]在獵巫活動中,婦女無疑是最重要的受危害者。究其緣由是由於神學家和法學家們那種仇視婦女的不雅念以及傳統不雅點上對女性的輕視。[33]盡管在東方16、17世紀被稱為“感性時期”,但就是在這一時期,歐洲一些國度和地域在獵巫活動中又恢復了中世紀蠻橫和愚蠢的神裁法。[34]
在西方列國汗青上異樣廣泛存在著各類嚴刑。例如,中國自遠古時代就存在著墨、劓、別、宮、年夜辟(逝世)五種科罰。到周秦之際,這五種科罰被明白法定為罰罪的重要手腕。[35]中國汗青上在逝世刑的履行方式上也名堂單一且極端殘暴。[36]中國現代的刑具八門五花,用于身材各個部位的刑具,即從頭部、頸部、腹背、腰部、臀部、陰部、手部、腳部甚至全身的刑具包羅萬象。[37]為了取得招認,一向存在用嚴刑強迫嫌犯招認的“拷訊”。但在拷訊時所用的各類嚴刑,法典上普通沒有詳細規則,而由問官隨便應用,重要是應用笞、杖、棍、鞭、拶、夾等各類刑具以及各類殘暴的方式鞭撻和熬煎。[38]固然中國歷代法令對刑訊鞭撻都無限制,如唐朝法令規則將拷訊作為“打量”、“反復參驗”和“詢問”后才幹用的手腕,並且,“拷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并分歧考訊”。[39]盡管這般,中國歷代都有加倍殘暴的各類法外嚴刑。[40]在中國最后一個王朝清朝,不只刑訊依然是符合法規的軌制,[41]並且清代的刑訊軌制成長得更為完整和周密。與歷代一樣,以各種法外非刑停止考訊一向是清代司法審訊中的一種廣泛景象。[42]英國粹者伊恩斯(B. Innes)指出:“中國有如許一個名聲,那就是中國事一個比其他任何國度的嚴刑都古怪精妙的國度,在實行上則極端殘暴。” [43]美國粹者唐納利(M. P. Donnelly)和迪爾(D. Diehl))也稱中國汗青上熬煎人的方法到達了“出神入化的田地”。[44]
異樣,其他西方國度也普遍地存在著嚴刑。如古印包養 度的《摩奴法典》就對低種性的人規則了各類極端殘暴的肉刑。[45]直到近代印度汗青上存在著各類各樣的嚴刑手腕,在19世紀甚至對兒童的嚴刑都很猖狂。[46]japan(日本)汗青上一向也存在著各類嚴刑。在江戶幕府(1603-1867年)時代,japan(日本)采用供認審訊,監犯不供認就不克不及斷罪,為了獲得供認,拷問就成為最先采取的手腕。[47]伊斯蘭教國度在汗青上也一向將嚴刑視為符合法規的查詢拜訪手腕。在伊斯蘭教初期,薩巴哈常應用暴力或暴力要挾從嫌犯那里獲取供述或信息。據公元10世紀巴格達法官的陳述,鞭打嫌犯是刑事查詢拜訪的方式。在16世紀奧斯曼帝國刑法典中嚴刑還被軌制化了。現實上,自14世紀至20世紀的全部奧斯曼帝國時期一向存在著嚴刑[48]。
(二)嚴刑持久作為符合法規手腕的緣由剖析
在人類汗青上,嚴刑有著處分、報復、彈壓、恫嚇、震懾、恥辱、發泄、輕視、獲取供詞及信息、破案、危害異端以及逼迫轉變崇奉等各類效能。嚴刑的持久符合法規存在與社會文明成長水平親密相干。在人類社會處于比擬愚蠢和蠻橫落后的時期,嚴刑不只被列國看成符合法規的軌制,並且在社會品德不雅念上也獲得普通的承認。在近代以前,無論在東方國度仍是在西方國度很少有人公然訓斥并請求廢止嚴刑軌制。嚴刑持久作為符合法規手腕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緣由:
第一,跋扈和可怕的統治是嚴刑持久存在的政治軌制上的緣由。美國粹者卡恩(P. W. Kahn)指出:“在平易近主時期之前,嚴刑是主權權利的一個傳統東西。”[49]在列國汗青受騙權者需求經由過程殘暴和可怕手腕來保持其統治位置和社會次序。曾切身禁受過嚴刑的意年夜利政論家馬基雅維里從人道惡的角度為獨裁君主出謀獻策道:“被人害怕比受人敬愛是平安多的”。[50]例如,在歐洲中世紀,嚴刑成為列國和地域的通行做法。審判者不只在刑訊室拷問逼供,並且監犯在嚴刑下供認并包養網 被科罪后,還得持續遭遇熬煎。歐洲的統治者們深信,目擊受刑經過歷程能給人以震懾,于是他們常把監包養 犯吊起來示眾。[51]
第二,與汗青上的刑事證據軌制有關。例如,歐洲年夜陸國度持久采用羅馬法基本上的“糾問式”訴訟的法定證據軌制。一個陳舊的法令格言是“宣判必需按照口供和證據”( secundum allegata et proba-ta)。[52]在這種法定證據軌制下,案件現實認定是經由過程司法官員的預審和審訊來完成的,在這兩個階段起到決議感化的人物是擔任案件的查詢拜訪司法官。預審具有機密性、查詢拜訪權的無窮性以及對被指控者的機密審判等特征。審訊完整樹立在預審法官制作的書面案件資料基本之上,沒有證人出庭便作出判決。只需有了完全的證據就必需作出判決。兩個靠得住證人的證言組成一個完全的證據。在只要半個證據的情形下(如一個證物證言只能作為半個證據),就需求別的半個證據。任何兩個半個證據加在一路都能組成完全的證據。此中,經由過程刑訊取得招認可作為半個證據。[53]依照法定證據軌制,在逝世刑案件中沒有完全的證據是不克不及宣判的,這時若只要不完全的證據(如推定),在經由過程機密審判仍無法取得包養網 “自愿的招認”的情況下,就可以經由過程嚴刑取得“逼迫的招認”。[54]
第三,在列國汗青上都存在著逼迫被指控者自證其罪和有罪推定的司法傳統。英國出庭lawyer 和刑法史學者派克(L. O. Pike)指出:“嚴刑的所有的實際是,一個遭到刑事指控的人,假如能夠,應該證實本身或別人有罪。”[55]在舊的司法傳統之下,只需一小我遭到犯法指控或被官方抓捕,即被視為犯法者,負有重要的舉證和自認其罪的義務,若不供認認罪,對其酷刑鞭撻被以為是天經地義的。是以,受犯法指控者的招認凡是是科罪的重要甚至唯一證據。在中國汗青上犯法現實準繩上依據自己招認來確認,為了從謝絕認罪的人那里獲取供詞,刑訊拷問便成為帝制中國在必定律例之下正軌的軌制。[56]在人類汗青上,制止逼迫自證其罪準繩、[57]無罪推定準繩都是近代以后才發生的。[58]
第四,對特定群體成員的鄙棄和輕視是嚴刑持久存在的成分軌制或社會緣由。在人類汗青上,人在現實上并非生而同等。基于出生、家世、成分、品級、種族、性別、宗教崇奉、政治態度等的成分品級軌制和輕視一向都隨同著人類社會。現代社會的奴隸、歐洲中世紀的異教徒和異端、歐洲近代獵巫活動中的女性、德國納粹黨統治時代的猶太人、蘇聯形式國度的“階層仇敵”、侵犯國視為劣等人的被侵犯國公民、種族隔離軌制下的有色種族群體,等等,由于都不被看成人對待或視為劣等人而遭到鄙棄或輕視,更不難遭到凌虐和嚴刑。可見,嚴刑也是成分成見、種族成見、宗教成見、性別成見以及政治成見的產品。
第五,除了以上幾種軌制性緣由外,人道自己也是嚴刑存在的主要緣由。人道是復雜多樣的,此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惡的一面。分歧的人也有分歧的品德。如16世紀法國人文主義作家蒙田( Montaigne)就指出:人道中有“殘暴的一面”,“人道生來就有一種非人道的天性”[59。]實在,人道中隱存有某些“禽獸不如”的惡劣天性。在植物界中,同類同室操戈的物種固然也存在,但即便是兇殘的野獸吃人或其他植物凡是都是為了知足心理天性的需求。但是,某些人在熬煎其別人時并不是出于心理天性的需求,常常是為了知足某種的心思上的欲看,如凌虐欲、馴服欲、發泄欲、報復欲、恥辱欲等。英國粹者斯科特(G. R. Scott)就以為凌虐欲(Sadism)或病態的殘暴是小我施加嚴刑的基礎緣由。[60]不外,對凌虐欲應區分兩種基礎分歧的情況:一種是統治者的凌虐欲,這重要是經由過程軌制允許或官方縱容的嚴刑而表現出來;另一種則是嚴刑實行者的凌虐欲,如出于小我卑鄙的念頭、泄私憤、秉公情、猥褻欲而應用嚴刑。[61]此外,嚴刑的存在也與個人工作練習有關,換句話說,嚴刑實行者也可以培育出來。[62]
但是,如后所述,盡管在今世嚴刑已被列國法令廢止,但上述汗青緣由依然分歧水平地存在著,是以嚴刑是人類的一個軌制惡疾。
二、近代廢止嚴刑的過程、緣由及影響
(一)英格蘭17世紀結束刑訊及其影響
廢止嚴刑是人類近代文明提高的成果。在法令上廢止嚴刑重要是近代以后從歐洲國度開端的。英格蘭是最早終止廣義嚴刑—刑訊的國度。汗青上,英格蘭通俗法從未認可過嚴刑的符合法規性。這在很年夜水平上與以陪審制為基本的通俗法的司法法式有關。[63]在12世紀和13世紀神明裁判逐步式微的經過歷程中,歐洲年夜陸和英格蘭的司法審訊實行也開端各奔前程。前者履行了“糾問式”訴訟軌制;英格蘭則逐步構成了以陪審團為焦點的“抗衡式”訴訟軌制。[64]陪審軌制具有自然排擠嚴刑的感化。[65]
但是,在英格蘭汗青上假如國王或樞密院受權應用刑訊,這時刑訊則被以為符合法規的。[66]此中,都鐸王朝(1485-1603)和斯圖亞特王朝(後期1603-1649年)的刑訊凡是以法令的名義實施,是以留下的記載比擬多。[67]英格蘭國王或樞密院除了對通俗法庭受權應用刑訊,還經由過程樹立特權法庭應用嚴刑。如1487年依據議會法樹立的星室法庭(Star Chamber)不采用通俗法法式和陪審制,可以訴諸刑訊。[68]
英格蘭汗青上最后一次動用嚴刑逼迫招認是在1640年。這一年在倫敦市薩瑟克區(Southwark)產生了否決國王中斷議會的兵變。一些兵變介入者被捕并在特殊法庭遭到審訊。此中一位名叫約翰·阿徹(John Archer)的人,由于是走在兵變大眾後面的鼓手,被政府以為必定了解鼓動謀劃者的信息。依據國王的刑訊受權,阿徹被置放在肢刑架上受刑。但阿徹沒有供出任何信息,最后在受盡熬煎之后被絞逝世。[69]
“約翰·阿徹案”之后,再也沒有國王或樞密院受權允許刑訊。是以,英格蘭終止刑訊的方法比擬特殊,既沒有顛末立法,也沒有樞密院的正式決議,更沒有像18世紀歐洲年夜陸國度那樣地經過的事況了廢止嚴刑活動。在英格蘭終止刑訊是斯圖亞特後期國王或樞密院受權刑訊的案件顯明削減甚至停用的一個成果。[70]由于1640年以后,再也沒有一位英國國王在刑訊的應用方面宣稱國王特權可以代替通俗法,[71]英格蘭在17世紀對刑訊的停用現實上等于廢止。
與此同時,英格蘭也是最早確立制止逼迫自證其罪準繩的國度。在1628年《權力請愿書》之后,逼迫原告的宣誓依然沒有消散,還持續在教會的法式中應用。1637年23歲的清教徒約翰·李爾本(John Liburne)因違背星室法庭號令從荷蘭向英格蘭輸送未經允許的上千本小冊子等罪名被拘捕。李爾本依據英格蘭法令主意有針對詢問堅持緘默的權力,并否認對他的指控。在星室法庭眼前,李爾本謝絕請求照實答覆題目的宣誓,以為這種宣誓違背天主之法和英法律王法公法。1638年4月18日,李爾本被判體罰刑,遭到鞭打和被上頸手枷示眾行走兩英里。盡管李爾本被熬煎得簡直致逝世,但依然保持并宣揚本身的理念,否決司法不公平。1640年李爾本被持久國會開釋,后來還成為同等派(Levellers)的魁首。1641年英格蘭教會法法式中確立了制止逼迫自證其罪的規定。后來,英國通俗法也確立了小我具有否決自證其罪權力的規定。[72]
但是,英格蘭在廢止司法刑訊后,對謝絕接收陪審審訊的重罪嫌犯仍保存了一種判罪前的嚴刑—擠壓刑(peine forte et dure)。[73]應用擠壓刑的目標是逼迫被指控的重罪嫌犯在庭審中辯論(plead)。假如刑事指控的重罪嫌犯拒不辯論( standing mute),在遭到三次正告后仍謝絕應對,就會遭到這種擠壓刑,行將重罪嫌犯零丁隔離、受餓、逼迫裸身躺在地上并在其身上壓一塊年夜鐵板或其他重物,直到討饒或壓逝世為止。[74]有些嫌犯為了家人能繼續其地盤財富,寧可受擠壓刑致逝世也不愿意被法庭判罪正法,由於被法庭判罪后地盤將被充公。[75]由于擠壓刑是在受指控者被判罪之前實行的並且具有逼迫伏罪的寄義,因此較不難與刑訊相混雜。可是,刑訊與擠壓刑仍是有主要差別的:刑訊的重要目標是從嫌犯那里獲取證詞或信息,而擠壓刑的重要目標則是迫使嫌犯接收陪審審訊。所以擠壓刑可被視為一種特別的有罪抗辯和逝世刑履行的方法。[76]擠壓刑直到喬治三世時代的1772年才被廢止。[77]此外,在英國對判處有罪者的一些殘暴或羞辱的科罰仍持續了好久,如火刑連續到1789年,烙刑連續到1834年,頸手枷刑連續到1837年,1881年英國經由過程《部隊法》(Army Act)將鞭刑限制于軍事牢獄的罪犯。[78]直到1948年,英國才經由過程《刑事司法法》廢止鞭刑。[79]
由于英格蘭并不是經由過程立法正式廢止刑訊,所以在1640年“約翰·阿徹案”后只是結束應用,而在軌制上依然存在著由國王或樞密院受權刑訊的能夠性。但是,此后之所以再也沒有產生過由國王或樞密院經由過程受權允許刑訊的案件,最基礎緣由在于英格蘭的法治傳統,特殊是斯圖亞特王朝時代議會否決派結合通俗法的法令家在限制國王特權的經過歷程中確立了法治。例如,1641年頭,英格蘭議會經由過程議案決議撤銷特權法庭—星室法庭、宗教事務高級法庭。[80]這為廢止刑訊奠基了軌制基本。又如,基于英格蘭1215年《年夜憲章》未經法令的合法法式制止禁錮任何人的基礎準繩,1679年議會制定的《人身維護令法》規則,除了被昭示的背叛罪、重罪,其他一切因犯法而被進獄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年夜法官或其他法官請求人身維護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擔任拘留或羈押主管職員在遭到令狀后必需在規則的刻日內將被拘留或被羈押者解送到年夜法官或其他法官眼前。年夜法官或其他法官在被拘留或羈押者被解送到后,應在兩天內,視原告的成分和犯法的性質,酌令交保。[81]人身維護令狀成為保證人身不受拘束最有用的兵器。1688年英格蘭“光彩反動”標志著英國確立了法治。 1689年以限制國王權利為重要內在的事務的《權力法案》規則對任何人都“不得處以不符合法令和殘暴之處分”。[82]這是最早規則制止狹義嚴刑準繩的近代憲法性文件。
17世紀英格蘭終止刑訊并沒有對其他國度發生直接或當即的影響,但由于英格蘭終止刑訊的基礎緣由是限制國王特權和確立法治,因此仍是對后來列國廢止嚴刑的過程發生了深遠的影響。
起首,英國事歐洲思惟發蒙活動的起源地。1688年的英國“光彩反動”原來只是英國汗青上的一段插曲,但經由過程約翰·洛克的學說釀成一樁具有世界意義的事務。[83]洛克在1690年修正頒發的《當局論》下篇中,把小我權力與法治親密聯絡接觸起來,并明白將維護小我的權力作為限制國度統治權或政治權利的目標和基本。[84]洛克還最早倡導宗教寬容。[85]洛克的思惟對18世紀的法國發蒙思惟家們發生了嚴重的影響。如伏爾泰將洛克視為自柏拉圖以來把人類的精力運動推動一個步驟的第一人。[86]孟德斯鳩、伏爾泰都曾在英國棲身過,他們都以英國為榜樣倡導廢止嚴刑。孟德斯鳩在1748年《論法的精力》一書中就以英國為例指出嚴刑是不用要的:“明天在我們面前就有一個管理得很好的國度,它制止拷問罪犯,但并沒有產生任何未便。是以可知,拷問在性質上并不是需要的。”[87]伏爾泰在1763年以“卡拉斯案”為原由寫了《論寬容》的小冊子。他以英法律王法公法律軌制為鑒戒,批駁了法國刑法軌制的落后,并向大眾揭穿了“卡拉斯事務”中嚴刑的罪行,并以為是宗教成見惹起的嚴刑。[88]深受法國發蒙思惟影響的意年夜利法學者貝卡里亞1764年出書了《論犯法與科罰》一書,對嚴刑停止了體系的批評,他還特殊贊揚了早已廢止刑訊的英法律王法公法律的精良。[89]發蒙思惟活動對歐洲年夜陸國度廢止嚴刑發生了較年夜的影響。
其次,17世紀英國的法治傳統直接影響到了后來自力的美國。在英國“光彩反動”到美國自力的88年間,法治的實際在英國北美殖平易近地越來越強,同時,法治在母國經過的事況了劇烈變更,不再是傳統的法治。現實上,18世紀在英國北美殖平易近地的法治概念更接近17世紀英國的法治概念。[90]美國自力只是顛覆了英國的殖平易近統治,不只沒有廢止英國的法令軌制,並且繼續和成長了英國的法治傳統。在1791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改案中關于刑事法式小我權力的條目多來自英國的法令。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改案規則:“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願自證其罪;不經合法法令法式,不得被褫奪性命、不受拘束或財富。”這顯然可以從1215年《年夜憲章》和17世紀英國的憲法性文件和法令實行找到淵源。又如,美國聯邦憲法修改案規則“不得施加殘暴和很是的處分”,第8條修改案顯然遭到英國1689年《權力法案》第10條的影響。並且,美國權力法案的制訂者不只追蹤關心避免審訊后的殘暴處分,也異樣追蹤關心避免審訊前的刑訊。[91]
最后,英格蘭的法治傳統歷來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表現在一些很是詳細的軌制和法式方面。三百多年前英格蘭就已存在了未經法令合法法式不得拘捕或拘禁任何人、人身維護令狀軌制、制止逼迫自認其罪、以及寧可放過有罪者也不錯判無辜者的通俗法傳統,至今仍有實際意義。這些保證小我不受拘束的軌制和法式,對“二戰”之后的國際人權維護也發生了影響。例如,國際人權憲章中關于保證人身不受拘束的規則和公正審訊權的規則,都可以從英格蘭1215年《年夜憲章》、1628年《權力請愿書》和1679年《人身維護令法》中找到汗青陳跡。[92]
(二)歐洲年夜陸國度18、19世紀在法令上廢止嚴刑的緣由
在歐洲國度中,瑞典是第一個廢止嚴刑的國度。瑞典位屬北歐國度,北歐國度的法令被算作歐洲年夜陸法,但又明顯地堅持著這個區域的特點并構成單獨的法系。[93]1734年瑞典經由過程立法廢止了嚴刑。不外,瑞典在立法廢止嚴刑后,仍答應法官判有逝世罪的嫌犯受酷虐禁錮(hard prison),包含戴手銬、懸吊在墻上以及受鞭刑,因此與英國廢止嚴刑后持續應用的擠壓刑有些類似。[94]所以,瑞典1734年立法廢止嚴刑也不徹底,並且比英格蘭永遠性終止刑訊晚了快要一個世紀。
自18世紀中葉到19世紀,其他一些歐洲國度也接踵在法令上廢止了刑訊意義上的嚴刑,如普魯士(1754)、奧天時(1776)、法國(1780)、比利時(1787)、意年夜利(1786)、荷蘭(1794)、俄國(1801)、西班牙(1812)等都先后廢止了嚴刑。[95]19世紀,歐洲重要國度都廢止了嚴刑。廢止嚴刑既是法令經過歷程也是政治經過歷程。[96]當然,歐洲國度在法令上廢止嚴刑并不等于現實上停用嚴刑。進進20世紀上半葉,蘇聯和納粹德國又接踵恢復了嚴刑。[97]
絕對于世界其他地域的國度,歐洲國度較早廢止嚴刑的緣由是復雜多樣的,列國情形也有所分歧。如17世紀英格蘭包養網 之所以終止了刑訊與英格蘭的通俗法軌制及法治傳統有關。歐洲年夜陸國度中最早立法廢止嚴刑的瑞典,在廢止嚴刑之前與英格蘭法有某些相似之處,如司法嚴刑在瑞典從未被正式符合法規化,實行中產生的嚴刑也重要集中在政治或宗教犯法以及獵巫方面,瑞典處所法院的成員(namndeman)和法官都是未經法令練習的人。[98]
18世紀的發蒙思惟活動對歐洲列國廢止嚴刑發生了分歧水平的影響。那時重要的歐洲年夜陸國度履行君主獨裁,但某些獨裁統治者采用開通的盡對主義或開通獨裁,在他們各自的國度實施發蒙活動的準繩和改造。他們與發蒙思惟家的來往也不只是為本身的落后點綴門面。在18世紀一切的統治者傍邊,從1740年到1786年身為普魯士國王的腓特烈二世是與發蒙活動最為合拍的人。他是發蒙思惟家著作的專心瀏覽者,與他們通訊,并把伏爾泰作為領年金者帶到他的宮殿里住了一段時光。腓特烈二世履行了主要的司法改造。[99]恰是在腓特烈二世統治時代的1754年普魯士廢止了嚴刑。貝卡里亞1764年出書的《論犯法與科罰》被翻譯成包養網 22種說話,8個月在意年夜利重版6次。意年夜利在1786年廢止嚴刑很年夜水平上回因于貝卡里亞的著作。[100]貝卡里亞的這本小冊子在國外也發生了很年夜的影響。例如,1776年奧天時的新法典就服從了貝卡里亞的提出,撤消了逝世刑和年夜大都的嚴刑,規則了法包養 令眼前的同等。[101]俄國女皇凱瑟琳·葉卡捷琳娜二世(1762年至1796年在位)是發蒙活動的主要贊助者,伏爾泰和狄德羅都遭到過她的恩情。1767年俄法律王法公法典《規程》佈滿了孟德斯鳩《論法的精力》和貝卡里亞《論犯法與科罰》的抽象論點。[102]1763年和1767年的法則限制刑訊逼供,並且還必需顛末省級城市并獲得省長的批準。[103]1801年俄國一位在嚴刑下招認犯法的人最后被證實是無辜的。這件事使沙皇亞歷山年夜一世(1801-1825在位)警醒,9月27日公佈法則廢止嚴刑。[104]而這位亞歷山年夜一世曾遭到過一名具有不受拘束主義思惟的瑞士教員的教導,即位后又接收了18世紀的舊式學說。[105]伏爾泰在1763年“卡拉斯案”后促進了反嚴刑和反宗教成見的大眾言論,十幾年后法國當局于1780年廢止了嚴刑。1789年作為發蒙思惟活動結晶的法國《人和國民的權力宣言》第9條明白規則:“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布為犯法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便以為必需予以拘捕,但為截留其人身所不需求的各類殘暴行動都應遭到法令的嚴格制裁。”總之,發蒙活動加快了國度政治構造的變更,這種變更奠基了開通獨裁的基本。發蒙活動還輔助法令軌制古代化,為撤消刑訊作出了進獻。[106]
但是,在歐洲年夜陸國度廢止嚴刑的經過歷程中,發蒙思惟活動只是緣由之一。美法律王法公法史學者朗拜因(J. H. Langbein)以為將發蒙思惟活動作為歐洲年夜陸廢止嚴刑決議性緣由的說法是一個“神話故事”。由於這種說法無法說明以下兩點:第一,在18世紀之前區。的數世紀就已有否決嚴刑的主意,但為何持久被充耳不聞?第二,羅馬法和教會法訴訟軌制之下沒有嚴刑是無法運作的,而歐洲年夜陸在廢止嚴刑后為何還能持續采用羅馬法和教會法的證據軌制?[107]朗拜因以為16、17世紀羅馬法和教會法有關證據法的改良才是歐洲年夜陸國度廢止嚴刑的決議性緣由。到17世紀,歐洲年夜陸國度法庭勝利地實行了“很是刑”(poena extraordinaria)的通例,顛覆了羅馬法和教會法的證據法軌制。在缺少完全證實時,法院在兩類案件中應用很是刑:第一,有足夠的直接證據使嚴刑合法化,但被指控者禁受住嚴刑沒有招認;第二,有相當多和有壓服力的直接證據存在,但不克不及組成半個證實,因此缺乏以使嚴刑合法化。在這些案件中,假如法院被壓服原告有罪就施以科罰。現實上這是對質據的不受拘束司法評價方法。這是一種與羅馬法和教會法政治軌制并存的選擇性的和從屬性的證據軌制。成果,能否知足羅馬法和教會法上完全證實的高尺度已不再主要。這個成長包括了廢止嚴刑的種子,由於呈現了一個新的證據軌制,為了處分犯法不需求招認。[108]新的證據軌制與羅馬法和教會法證據軌制并存,18世紀歐洲一些國度廢止嚴刑是慢慢停止的,甚至是機密停止的。[109]不外,在歐洲年夜陸國度,16、17世紀嚴刑加倍猖狂,而法定證據軌制也恰是在這個時代才完整斷定的。作為一種被稱為半個證據的直接或比來的推定(proximate presumptions)的重要後果,就是對重罪嫌犯答應實施嚴刑。這在16、17和18世紀一向是以最明白的作風而被宣佈的。現實上,法定證據軌制直到18世紀末才在歐洲國度消散。[110]如許看來,羅馬法和教會法證據軌制的改良固然有助于歐洲國度廢止嚴刑,可是否為決議性緣由似乎不克不及混為一談。
歐洲的社會經濟的變更對廢止嚴刑也有必定影響。18世紀在歐洲社會暴力犯法顯明削減,因此被判謀殺和打人致逝世的數字也越來越少。[111]與暴力犯法削減的同時,財富犯法卻顯明增多。對此,法國哲學家福柯指出:“18世紀科罰的放寬經過歷程。更正確地說,是一種雙重活動。在這一時代,犯法的暴烈水平似乎削弱了,處分也響應地不那么劇烈,但這是以更多的干涉為價格的”。“通不雅18世紀,人們會看到法令在某種水平上變得更嚴重了。……‘此時的法令以資產階層的階層司法面貌來看待偷盜’”;“處分的重心不再是作為制造苦楚的技巧的嚴刑,其重要目的是褫奪財富或權力。可是,諸如強迫休息、甚至禁錮—純真褫奪不受拘束—這類處分歷來都有某種觸及肉體的附加處分原因:限量供食,性生涯被褫奪,體罰、單人軟禁。” [112]再有,近代逼迫勞役、流放、禁錮等科罰方法對加重科罰和削減嚴刑也有必定感化。[113]
此外,經由過程嚴刑取得的供述不成靠并不難形成冤案,也是廢止嚴刑的主要緣由之一。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認可拷問是需要的同時,也認可“拷問得來的供詞并不真正的,由於有良多人老奸巨滑,或許恬不知恥,還有不少心坎驕傲之人,他們可以或許蒙受一切逼供刑訊;但是那些勇敢之人或怯懦怕事之人,卻只要在沒有看到各種刑訊之前才幹鼓足本身的勇氣,由此可以得知,拷問一點也不成信。”[114]古羅馬帝國刑事法令固然認可拷問的符合法規性,但也認識到拷問的不完整靠得住。[115]盡管這般,嚴刑作為“需要的惡”被持久保持上去。但近代以后,由嚴刑惹起的冤案對一些國度廢止嚴刑也起到某種水平的感化。例如,1626年英格蘭“威廉·蒙克案”(William Monke case),就是一路由嚴刑形成的冤案。[116]這對英格蘭樞密院后來結束頒布嚴刑受權令有必定影響。又如,後面提到的1801年俄國一路嚴刑惹起的冤案也促進沙皇亞歷包養網 山年夜一世公佈法則廢止嚴刑。
(三)東方國度廢止嚴刑對其他地域國度的影響
東方國度廢止嚴刑對其他地域的國度也發生了影響。19世紀初取得自力的一些拉丁美洲國度,由于遭到發蒙活動和法國反動的影響,較早地從法令上廢止了嚴刑。例如,阿根廷憲法委員會在1813年宣布廢止嚴刑,巴西1824年憲法也規則制止嚴刑。[117]19世紀以后,伊斯蘭教國度也因遭到歐洲法令軌制的影響開端法令改造。奧斯曼帝國從1839年至1875年的法令改造,開端年夜範圍地采用歐洲的法令。如1858年的《刑法典》—對《法國刑法典》的翻譯—沙里亞法的傳統“哈德科包養 罰”或固定科罰,除對叛教者的逝世刑外,都被廢止了。埃及自1857年以來,在采用法法律王法公法律方面比奧斯曼帝國政府走得還遠。[118]與傳統的沙里亞法庭相差別,1875年埃及成立的混雜法庭和1883年景立的外鄉法庭,都實用重要受歐洲影響的法令。從1850年到1915年,全部中東國度都是這個狀況,由世俗的平易近事法庭實行來源于歐洲的刑法、商法和平易近法,并采用近代化的證據和法式規定。[119]
近代以來,東方國度經由過程殖平易近地擴大或簽署不服等公約,將其法令軌制也奉行到其他西方國度。固然東方國度這種奉行方法經常是經由過程蠻橫的武力或武力要挾等方法,但在客不雅上卻增進了某些西方國度法令軌制的近代化。這里僅以東亞的japan(日本)、中國以及朝鮮為例。由於這幾個國度都是在與東方列強訂立了含有領事裁判條目的不服等公約壓力之下,自願對外開放門戶,開端引進東方法令軌制和停止司法改造。
japan(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后,開端修正刑事訴訟法和刑法。japan(日本)當局僱用的法法律王法公法學傳授布瓦索納特(Boissonade)1874年曾向japan(日本)司法卿提出了廢止拷問看法書。第二年japan(日本)司法省也出示了廢除拷問看法,同年刊定律例第318條規則斷罪必需根據證據,不再提根據供詞,但沒有明白廢除拷問。1879年10月japan(日本)正式廢除拷問。[120]japan(日本)1880年《刑法》也是在瓦索納特提出下,規則了公事員實行嚴刑為犯法。[121]
中國在法令上廢止刑訊比japan(日本)還晚三十多年。固然鴉片戰鬥以后由于受東方國度法令軌制的影響,在中國社會開端呈現批評和主意廢止刑訊的聲響,[122]但直到20世紀初,清朝統治者才開端變法修律。1906年,修訂法令年夜臣沈家本在修訂法令館派員赴japan(日本)查詢拜訪回來后編撰的《裁判拜訪錄》的序中寫道:“西法無刑訊,而中法以考問為常。……中法之重供,沿襲已久。……東方重證不重供,有證無供,雖逝世罪亦可論決。”[123]在沈家本等制定的《刑事平易近事訴訟法》草案中,轉變了罪從供定、刑訊取證的審訊傳統,明白規則:“凡審判一切案件,概不準用杖責、掌責及他項刑具或說話恐嚇、交逼,令被告、原告及各證人左袒供證,致令混雜現實。”[124]辛亥反動后,中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共和制國度。曾擔負過清廷修訂法令年夜臣、熟習中外法令的南京姑且當局司法總長伍廷芳非常器重司法改造,在他倡導的文明審訊中集中地表示為廢止刑訊。[125]1912年,新任中華平易近國南京姑且當局姑且年夜總統的孫中山公佈了《令外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制止刑訊文》,明白宣布從此之后,“非論行政、司法官廳,及何種案件,一概不準刑訊”。[126]
朝鮮在1882年與美國簽署了含有領事裁判權的互市公約,之后又接踵與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度簽署了相似的公約。在內部壓力的沖擊下,朝鮮(1897年后改稱“年夜韓帝國”)開端了法制的改造,如先后制訂了1895年《法院組織法》、1905年《lawyer 法》、1905年《刑法典》等,并且在1907年廢止了刑訊。可是由于1910年的日韓合并,韓國刑事訴訟軌制的近代化改造自願中止。[127]
四、嚴刑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罪惡
第二次世界年夜戰以后,鑒于對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國度嚴重蹂躪人權的慘痛經驗的檢查,尊敬和保證人權成為國際法上影響最為普遍深入的範疇。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度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的《結合國憲章》序文起首表白:“我結合國國民同茲決計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勝言之戰禍,重申基礎人權,人格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鉅細列國同等權力之信心。”以尊敬和維護人權作為主旨之一,是結合國與戰前國際同盟的實質差別。[128]
1945年8月8日,由英、美、法、蘇四國簽署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第3項確認了“違背人性罪”,即包含“在戰鬥迸發以前或在戰鬥時代對布衣停止的屠戮、滅盡、奴役、流放或其他非人性行動,或捏詞政治、種族或宗教的來由而犯的屬于法庭有權受理的業已組成犯法或與犯法有關的危害行動,不論該行動能否冒犯停止此類運動的地點國的法令。”這一條規則的重要內在的事務也為1946年1月19日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第3款沿用。
固然《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沒有應用“嚴刑”( torture)這個用語,但“其他非人性行動”包括了嚴刑。[129]例如,1946年10月1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在羅列納粹德國重要犯法組織及各重要包養 戰犯的戰鬥罪和違背人性罪中,就包含了各類嚴刑行動,如對戰俘的凌虐、嚴刑以及最殘無人性的醫學實驗,秘密警察和黨衛隊受權對共產黨人、馬克思主義者、耶和華見證會員、怠工者、抵禦活動成員、空降奸細、社會友好分子、波蘭或蘇俄的流落者等人可施用拷問(“ third degree”)審判方式逼供,對猶太人的危害、毆打、嚴刑甚至滅盡行動,等等。[130]
1948年12月9日,作為對納粹德國滅盡猶太人暴行的反思,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了《避免及懲辦滅盡種族罪條約》。這是由結合國掌管制訂的第一小我權公約。該條約第2條規則:“本條約內所稱滅盡種族系指蓄意所有的或部分覆滅某一平易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集團,犯有下列行動之一者:(a)殺戮該集團的成員;(b)致使該集團的成員在身材上或精力上遭遇嚴輕傷害。這里,條約第2條(b)項提到的“在身材上或精力上遭遇嚴輕傷害的行動”,也包含有嚴刑的寄義。[131]
1948年12月10日,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的《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國際人權文書初次明白地規則了制止嚴刑準繩。《宣言》第5條規則:“任何人不得加以嚴刑,或施以殘暴的、不人性的或欺侮性的待遇或科罰。”納粹德國在集中營對活人從事的人體實驗以及其他非人性行動,對采納這一條目起到了主要感化,由於納粹的這些暴行震動包養 了人類的良知。[132]固然《宣言》自己不是公約,但卻為后來結合國一系列人權公約奠基了主要基本。
1949年四部《日內瓦條約》,鑒戒第二次世界年夜戰的經歷經驗,對制止嚴刑作出了明白的規則。《日內瓦條約》配合第3條規則:對“不餐與加入現實戰斗之職員,包含放下兵器之武裝軍隊職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緣由而掉往戰斗力之職員”,制止“對性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殊如各類謀殺、傷殘肢體、凌虐及嚴刑”。《日內瓦條約》配合第3條不只初次觸及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並且確立了不成克減的基礎規定。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條約》多項條目規則制止對戰俘施以嚴刑包含生物學試驗。[133]《日內瓦第四條約》第犯條規則對布衣制止“謀殺、嚴刑、體罰、殘傷肢體及非為醫治被維護人所必須之醫學或迷信試驗”。1949年日內瓦四條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1977年)也都在“基礎包管”條目中明白規則制止嚴刑。[134]《日內瓦條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組成國際人性法的焦點,嚴重違背其有關制止嚴刑的規則就組成戰鬥罪和迫害人類罪。不外,《日內瓦條約》及其附加議定書重要實用于武裝沖突時代,普通性制止嚴刑的規則還有待于其別人權公約。
作為廣泛性的人權公約,最早規則制止嚴刑的是1966年結合國《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該條約第7條規則:“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嚴刑或施以殘暴的、不人性的或欺侮性的待遇或科罰。特殊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包養網經其不受拘束批准而施以醫藥或迷信實驗。”這項規則比《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增添了以制止對任何人非自愿的醫藥或迷信實驗的內在的事務。該條約建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2年普通性看法中指出:關于宋微心頭一緊,連忙將它從花叢裡拉出來。制止嚴刑“第7條規則的主旨是維護小我的莊嚴和身心健全;”締約國在提交陳述時應“詳細說明對從事這類行動的公共官員或代表國度的其別人或私家一概實用的處分規則。不論是鼓動、命令、容忍犯禁行動,仍是現實從事犯禁行動,凡違背第7條者均需承當罪惡。”[135]是以,締約國應依據條約第7條規則,將嚴刑定為犯法行動。
一些區域性的人權公約也都有制止嚴刑條目。如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規則:“不得對任何人施以嚴刑或許是使其遭到非人性的或許是欺侮的待遇或許是處分。”這也是第一個規則普通性制止嚴刑的公約。1969年《美洲人權條約》第5條第2款、1981年《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憲章》第5條、004年《阿拉伯人權憲章》第8條也都規則了制止嚴刑準繩。
但是,結合國普通公約制止嚴刑的規則被證實并缺乏以剷除嚴刑。第二次世界年夜戰后的一些事務證實嚴刑并不是專制政權特有的,即便一些平易近主國度在海內也應用嚴刑。如荷蘭在印度尼西亞、法國在阿爾及利亞、美國在越南等。但直到20世紀70年月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域的專制政權日益應用嚴刑彈壓國際否決派,嚴刑題目才開端惹起國際公共言論的追蹤關心和反映。在這種佈景下,作為國際非當局組織的年夜赦國際在1972年12月倡議了第一次全球性的廢止嚴刑活動。在非當局組織活動的鼓勵下,1973年秋,在留念《世界人權宣言》25周年的議題下,瑞典、奧天時、哥斯達黎加、荷蘭、挺拔尼達多巴哥等國度代表團向結合國年夜會提交了嚴刑題目決定草案。
1973年9月11日,皮諾切特將軍在美國支撐下經由過程軍事政變顛覆了平易近選總統阿連德的右翼當局。智利軍政權年夜範圍地實行嚴刑不竭被世界媒體曝光。這一現實促使上述關于嚴刑的提案獲得進一個步驟的支撐。[136]在智利軍事政變后不久的1973年10月,皮諾切特派軍官小組到遍地牢獄拜訪,將囚犯提到別處嚴刑鞠問并輕率處決。智利軍政權在1974年又成立了特殊的機密差人組織,在機密據點對右翼反動活動成員、社會主義者以及共產黨員實行嚴刑和屠戮。至多稀有千人失落。[137]1973年11月2日,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第3059號決定指出“嚴重地掛念到世界各地仍有實施嚴刑的現實”;決議“將有關拘留和漸進的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分的題目作為一個項目來研究”。1974年春季,結合國人權委員會向智利收回電報,表達了對嚴刑題目的追蹤關心。這個沒有先例的步調,由於在阿誰時代還被以為是對國度國際管轄事項的不妥干涉。大批文件證實在智利產生的嚴刑和逼迫失落案件,成為國際人權法上的很多具有深遠意義辦法和改造的動身點。[138]
1975年12月9日,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了《維護人人不受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分宣言》,此中第1條對嚴刑下了界說,第7條請求“每個國度應包管第一條所指的一切嚴刑行動都是違背其刑法的行動”。在聯年夜經由過程1975年《宣言》后,那時被斟酌的一個題目是,該《宣言》能否應被視為關于制止嚴刑的最后文件。對此,一些非當局組織,包含年夜赦國際、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瑞士反嚴刑委員會等主意締結一個反嚴刑的國際公約。列國當局對此的立場有所分歧,有一些國度當局支撐締結一個公約。1977年聯年夜閉會時代,瑞典在與很多國度協商之后向年夜會提交了一個決定草案,請求啟動草擬制止嚴刑條約的任務。1977年12月8日,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32/62號決定,確認經由過程一項制止嚴刑的國際條約“將是進一個步驟的主要步調”,并請人權委員會起草條約草案。1978年1月瑞典當局提出了條約的初步草案。同時,國際刑法協會也提交了條約的提出草案。結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立了一個非正式的任務組擔任草擬條約。[139]
現實上,結合國制訂《制止嚴刑條約》在很年夜水平上是對那時拉丁美洲很多國度軍事專制政權普遍實行嚴刑的一個反映。[140]從20世紀60年月初至70年月中期,拉丁美洲再度呈現一股甲士政變奪權的海潮,全部拉美年夜陸簡直構成一種甲士金甌無缺的局勢。[141]這些軍政權對右翼人士、異見人士以及反當局組織成員肆意拘捕、廣施嚴刑、殺戮和逼迫失落。此中比擬典範的除了後面已提到的智利外,還有阿根廷等國。1976年3月24日,阿根廷軍事政變后,軍政權動員了一場合謂反“推翻”的戰鬥,史稱“骯臟的戰鬥”(“ dirty war”)。阿根廷軍政權在只要2500萬生齒的這個國度樹立了500個機密拘押中間。年夜約3萬人被機密殺戮或強迫失落。大都受益者是具有右翼看法的工會引導成員、先生、大夫、lawyer 以及右翼社會任務者。這些機密拘留中間將納粹集中營、法國在阿爾及利亞的集中營以及美國在越南的彈壓兵變實行聯合起來,對被關押者施以各種嚴刑和凌虐,甚至還在被關押者的孩子或配頭眼前對實在施嚴刑,或在怙恃眼前對孩子實行嚴刑。[142]暗鬥時代的美國當局為了反共計謀需求和維護美國的經濟好處,不只支撐拉丁美洲的軍事專制政權,並且美國諜報機關還向這些國度教授和練習包含嚴刑在內的審判技巧[143]。
恰是在如許的佈景下,1984年12月10日,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了《制止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分條約》。該條約不只規則了嚴刑的界說,並且請求每一締約國應包管將一切嚴刑行動定為刑事罪惡(第4條),同時還規則各締約國負有對嚴刑罪惡的廣泛管轄任務(第5條第2款)。[144]在結合國制訂《制止嚴刑條約》后不久,一些區域也制訂了制止嚴刑的專門公約,如1985年《美洲避免和懲辦嚴刑條約》、1987年《歐洲避免嚴刑、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分條約》。
暗鬥停止后,20世紀90年月成立的姑且性國際刑事法庭都將嚴刑斷定為迫害人類罪。如1993年結合國安理睬第827號決定經由過程的《告狀應對1991年以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背國際人性主義法行動擔任的人的國際法庭規約》第5條、1994年安理睬第955號決定經由過程的《盧旺達國際法庭規約》第3條都規則嚴刑組成迫害人類罪。成立常設國際刑事法庭的1998年《羅馬規約》也明白規則嚴刑組成國際犯法。依照規約第7條第1款和第6款的規則,假如嚴刑是作為“在普遍或有體系地針對任何布衣生齒停止的進犯中,在明知這一進犯的情形下”的行動,即組成“迫害人類罪”。
第二次世界年夜戰后,有兩個原因配合促使世界簡直一切國度在國際法令上廢止嚴刑:一個是國際人權維護的成長對列國國際法的影響;另一個是世界性的平易近主化過程。截止2013年10月,195個國度,即簡直一切國度都批準了作為國際人性法焦點的1949年四部《日內瓦條約》,167個國度批準了《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154個國度批準了《制止嚴刑條約》。這表白世界上盡年夜大都國度都是含有規則制止嚴刑條目的國際人權公約或國際人性法公約確當事國。
關于平易近主化過程,依照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的剖析,在近代世界史中呈現過三波平易近主化:第一波從1828至1926年,第二波從1943年至1962年,第三波從1974年至1990年。前兩波平易近主化都呈現過一次年夜的回潮,即某些國度回回獨裁統治。而第三波平易近主化海潮釀成簡直是勢不成擋的世界潮水,在歐洲、亞洲和拉丁美洲至多有30個國度從威權國度轉型為平易近主國度。[145]進進21世紀以來,世界性的平易近主化過程依然在持續著。取得勝利的平易近主化過程不只會打消專制政權殘暴危害政治否決派的做法,並且凡是會增進國度刑事司法軌制的人性化或文明化改造。
恰是由于國際人權維護和世界平易近主化過程的協力感化,使列國當局遭到國際和國際的壓力和影響。今朝已有147個國度在憲法上明文規則制止嚴刑,此中有跨越100個即盡年夜大都國度都是在21世紀經由過程修正或制訂憲律例定制止嚴刑。[146]當然,國度參加人權公約或在國際憲法上規則制止嚴刑,未必意味著一切這些國度在現實上廢止了嚴刑。美國國際法學者亨金(L. Henkin)曾指出:“很多國度關于人權的許諾,并不是可托的和推心置腹的。但是,對許諾的現實,即載人憲法和在國際文件中確認,不該被鄙棄。虛假有時也值得興奮,由於它確認不雅念的價值、限制公開侵略人權的范圍。一部憲法至多是對本國國民的許諾和對全世界的講明。”[147]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結合國《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仍是區域人權公約,普通都規則制止嚴刑屬于“不成克減的人權”(non-derogable human rights),即在包養 國度處于緊迫狀況或戰鬥時代當局政府也不得對任何人施加嚴刑,此為締約國盡對的任務。[148]由于盡年夜大都國度都已在法令上廢止嚴刑,制止嚴刑不只是公約規定,也是國際習氣律例則并已成為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規定。1987年美法律王法公法學會在《對外關系法第三次法令重述》中就將“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分”列為國際習氣法和強行法的內在的事務。[149]1994年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24號普通看法中也以為制止嚴刑和凌虐具有不該該保存的強迫規范(peremptory norms)性質。[150]1998年12月10日,前南地域刑事法庭在“查察官訴富倫季奇案”判決中指出:在人權公約所規則的制止嚴刑是在緊迫狀況下也不成克減的盡對的權力。這與制止嚴刑是強迫規范或強行法的現實相聯絡接觸。[151]2012年7月20日,結合國國際法院在“比利時訴塞內加爾案”判決中指出:“依照本法院的看法,制止嚴刑是習氣國際法的一部門并已成為強迫規范(強行法)。”[152]
制止嚴刑作為國際強行律例則,意味著列國無論能否為含有制止嚴刑規則人權公約確當事國,都有遵照這一規定的廣泛性任務。對一切國度來講,制止嚴刑的任務都具有盡對性,不得與任何其他好處相均衡,即不克不及以國度平安或維護其別人的權力為來由動用嚴刑。任何打算以反可怕主義或營救無辜布衣性命為來由的嚴刑實行都違背了《國民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7條和《制止嚴刑條約》第2條第2款。[153]依照國際條約,嚴刑不只應該被視為列國刑法中的罪惡而應成為列國廣泛管轄的對象,並且那些軌制性、政策性和年夜範圍的嚴刑行動,即組成國際罪惡—迫害人類罪。對此,即便國度引導人或官員小我也可被究查國際刑事義務。在一些比擬有名的國際法院判例中,嚴刑也被確以為一種應受廣泛管轄的罪惡。[154]
對于嚴刑行動,依照《制止嚴刑條約》第5、6、7條規則的管轄權準繩和或引渡或告狀(aut dedereaut judicare)的準繩,各締約國對嚴刑實行者至多具有公約基本上的廣泛管轄權。2009年2月19日,比利時依據《制止嚴刑條約》在結合國國際法院對塞納加爾共和國提告狀訟,來由是塞納加爾沒有對處于其境內的乍得前總統侯賽因·哈布雷的嚴刑罪及其他迫害人類罪的犯法行動停止告狀。2012年7月20日,國際法院在“比利時訴塞內加爾案”判決中認定塞納加爾共和國沒有將侯賽因·哈布雷案件提交有關政府停止訴訟,違背了《制止嚴刑條約》第7條第1款的任務,并認定假如塞納加爾共和國不引渡侯賽因·哈布雷,則必需絕不遲延地將其案件提交有關政府告狀。關于制止嚴刑,國際法院在判決中明白地指出:
這種制止是基于廣泛的國際實行和列國的法令確信。制止嚴刑呈現在很多廣泛實用的國際文書中(特殊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49年維護戰鬥受難者的日內瓦條約、1966年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結合國年夜會1975年12月9日經由過程的關于維護人人不受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分的3452/30號決定),制止嚴刑已被引進到簡直一切國度的國際法中。最后,嚴刑行動在國際法庭和國際法庭都遭到控訴。[155]
由此可見,進進20世紀特殊是第二次世界年夜戰以后,跟著人類的檢查和文明提高,嚴刑已從符合法規的手腕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罪惡。
結語:剷除嚴刑任重道遠
固然嚴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罪惡,但嚴刑在列國實行中依然普遍存在。即便較早廢止嚴刑的一些東方國度,在第二次世界年夜戰以后也未能完整剷除嚴刑。例如,1954年至1962年法國殖平易近地阿爾及利亞國民爭奪自力的戰鬥時代,法國部隊在彈壓自力活動中就普遍實行了嚴刑。[156]又如,1974年英國在“吉爾福德鎮四人案”( Guildford four)中由于警方有毆打和逼供等守法行動招致了1975年的錯判,直到14年后才被上訴法院撤銷。[157]1989年至1993年,由意年夜利國際法傳授卡塞西(A.Cassese)率領的國際巡查小組代表歐洲理事會觀察了很多歐洲國度,也發明普遍存在嚴刑景象。[158]2011年“9·11事務”以后,美國布什當局采取了對可怕運動嫌疑人實行嚴刑的機密政策。[159]
假如說這些較早廢止嚴刑並且司法軌制比擬完整的歐美國度在反恐等特別情形下仍未剷除嚴刑,至于其他成長中國度的嚴刑景象就更可想而知了。如“9·11事務”后,美國當局之所以普遍采用“很是規引渡”( extraordinary renditions)辦法,即受權美國中心諜報局或其他機構在某本國國土繞開司法法式機密拘捕并移送到第三國接收審判,[160]就是由於美國當局凡是會選擇移送到那些容忍嚴刑的國度,如埃及、約旦、摩洛哥、沙特阿拉伯、也門、敘利亞等。一切這些國度都被美國當局暗示可動用嚴刑審判。[161]沙特阿拉伯直到比來還明白受權對包含謀殺、強奸、偷盜以及毒品在內的重要犯法可以實行刑訊逼供。伊朗的情形也相相似。[162]在中國也持久存在著屢禁不止的嚴刑題目。[163]
國際社會在嚴刑題目上有一個很是牴觸的景象:一方面,在一切的人權侵略中,嚴刑遭到最為廣泛的訓斥和批評,制止嚴刑早已獲得超出文明和認識形狀的普遍接收;另一方面,在跨越一半的國度實行中嚴刑仍被常常地和軌制性地應用。[164]例如,年夜赦國際從包養網 1997年至2000年對150多個國度停止了查詢拜訪,發明有跨越130個國度存在嚴刑,跨越80個國度有嚴刑致逝世的陳述。[165]曾擔負過6年結合國嚴刑題目特殊陳述員的諾瓦克(M. Nowak)也得出結論以為:嚴刑在全世界90%以上的國度實行,此中有50%的國度普遍地實行嚴刑。[166]那么,為什么會呈現這般牴觸的景象呢?此中最重要的緣由是,很多國度當局缺少剷除嚴刑的政治意愿。[167]另一個實際緣由是,嚴刑依然被很多國度差人機關或諜報機關作為破案的手腕,一些國度還以衝擊可怕主義這種極端特別情形來為嚴刑辯解。正如年夜赦國際20世紀80年月就指出的那樣,由于嚴刑最常被用來作為當局平安計謀的一部門,因此是一種軌制。[168]所以,嚴刑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軌制性惡疾,在法令上廢止并不等于現實上剷除,要剷除嚴刑還任重而道遠。
嚴刑使人處于生不如逝世的地步,是對人的莊嚴最為嚴重的損害。美法律王法公法哲學家德沃金指出:“嚴刑的目標顯然不只是損害,嚴刑更是摧毀一小我自我決議其虔誠和信心答應他所做之事的氣力。……design嚴刑則是為了摒棄如許的氣力,為了將罪犯降為號叫的植物,以使其決議變得不再能夠—這是對他的人道最嚴重的欺侮,是對他的人權最惡劣的暴行。”[169]所以,制止嚴刑就是為了“維護小我的莊嚴和身心健全”。[170]持久以來,很多國度確當權者習氣于為到達必定目標而不擇手腕,并用目標來掩飾手腕的不合法性,或許使包含嚴刑在內的不符合法令手腕合法化。但是,一旦國度答應或縱容嚴刑,無論以什么為目標,不只能夠會嚴輕傷害無辜,並且也會要挾和傷害損失其他一切人的不受拘束。
【注釋】
*北京年夜學法學院傳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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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學說匯纂》(第48卷)(羅馬刑事法)(D.48.18.10),薛軍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275頁。
[9][英]愛德華·吉本:《羅馬帝國興起史》(上冊),黃宜思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405 – 406頁。
[10]此中,《學說匯纂》第48卷是關于公共犯法的羅馬刑事法典,里面包括的重要是針對奴隸刑訊的具體內在的事務。《學說匯纂》(第48卷)(羅馬刑事法)(D.48.18.1-22),第259-285頁。
[11]John H. Langbein, Torture and the Law of Proof: Europe and England in the Ancient Regime 3(U. Chi. Press 1977).
[12]Walter Ullmann, Reflections on Medieval Torture, 56 Juridical Review 123,124-128,132,134(1944).
[13][法]米歇爾·福柯:《規訓與處分:牢獄的出生》,劉北城、楊遠嬰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44頁。
[14][英]羅伯特·巴特萊特:《中世紀神判》,徐聽等譯,浙江國民出書社2007年版,第5、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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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英]保羅·維諾格拉多夫:《中世紀歐洲的羅馬法》,鐘云龍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8-29、37-41頁。
[17]同注14引書,第182-183頁。
[18] Esmein, supra note 6, at 9,626.
[19]George R. Scott, The History of Torture throughout the Ages 65-66(Luxor Press 1959 ).
[20]同注15引書,第306頁。
[21]Philippus Van Limborch, The 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407,415-416(Simpkin and Marshall 1816).
[22]Ludwig von Bar,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Law(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16).
[23]Ullmann, supra note 12, at 136-137.
[24]Es她四下張望,沒見到小貓,心想可能是樓上住戶的貓mein, supra note 6,at 293.
[25]Id. at 301.
[26]Id. at 305-307.
[27]Adh6mar Esmein, Histoire de la procedure criminelle en France: et Specialement de la procedure inquisitoire depuis le XIII. Siecle jusqu’ Anos jours 239-240(L. Larose et Forcel 1882).
[28]Heikki Pihlajamaki,‘Swimming the Witch, Pricking for the Devil’s Mark’:Ordeals in the Early Modern Witchcraft Trials, 27 The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37 (2000 No. 2).
[29][英]彼得·伯克:《歐洲近代晚期的民眾文明》,楊豫等譯,上海國民出書社2005年版,第2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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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Leonard A. Parry, The History of Torture in England 181(Sampson Low, Marston&Co., Ltd. 1934).
[33]同注30引書,第105頁。
[34]Pihlajamaki, supra note 28,at 42-44.
[35]董磊、徐軻編著:《不完整嚴刑檔案》,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149-150頁。
[36]王永寬:《歪曲的人道中國現代嚴刑》,河南國民出書社2006年版,第1-88頁。
[37]楊玉奎:《現代刑具史話》,百花文藝出書社2004年版,第96-176頁。
[38]同注36引書,第235-246頁。
[39]《唐律疏議·卷二十九·斷獄》。
[40]金良年:《嚴刑與中國社會》,浙江國民出書社1991年版,第33、52-71頁。
[41]《年夜清律例·名例·五刑》。
[42]趙曉華:《晚清訟獄軌制的社會考核》,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第225-229頁;張晉藩主編:《清朝法制史》,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50-6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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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美]馬克·P.唐納利、丹尼爾·迪爾:《人類嚴刑史》,張恒杰譯,經濟迷信出書社2012年版,第149頁。
[45]《摩奴法典》第8卷,第279-283節。
[46]Scott, supra note 19,at 112-117.
[47][日]名和弓雄:《拷簡刑割史》,雄山閣出書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9頁。
[48]Sadiq Reza, Islam and International Law: Torture and Islamic Law, 8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1,28-29 (2007).
[49]Osman Abd-ed-Malek al-Saleh, The Right of the Individual to Personal Security i包養 n Islam, in The Islamic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70(M. Cherif Bassiouni ed.,Ocenan Publications, Inc. 1982);Paul W. Kahn, Torture and Democratic Violence, 22 Ratio Juris. 246(June 2009).
[50][意]尼科洛·馬基雅維里:《君主論》,潘漢典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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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Esmein, supra note 6, at 251.
[53]何家弘:“東方證據法的汗青沿革”,載何家弘、張衛平主編:《本國證據法選譯》,國民法院出書社2000年版,第18 -22頁;Ull-mann, supra note 12, at 129-130.
[54]Esmein, supra note 6, at 269-270.
[55]Luke Owen Pike, History of Crime in England: Illustrating the Changes of the Laws in the Process of Civilisation: Written from the Public Records and Other Contemporary Evidence v包養 ol. II, 89(Smith, Elder,&Co. 1876).
[56][日]滋賀秀三:《続·清代中國の法と裁判》,創文社2009年日文版,第14-15頁。
[57]英格蘭在17世紀中葉確立了制止逼迫自證其罪準繩。Leonard Williams Levy,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 The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271-282,313(Oxford University 1968).
[58][意]貝卡里亞:《論犯法與科罰》,黃風譯,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3年版,第31頁。
[59][法]蒙田:《蒙田漫筆選集》(中卷),馬振騁等譯,譯林出書社1996年版,第106頁。
[60] Scott, supra note 19,at 111-117.
[61]王綱平主編:《刑訊逼供罪》,中國查察出書社1997年版,第13頁。
[62]John Conroy, Unspeakable Acts, Ordinary People:The Dynamics of Torture 89-93(Knopf 200包養 0).
[63]Sir William S.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1,312-332 (7th ed.,Methuen & Co. Ltd. 1956).
[64]Melville M. Bigelow, The History of Procedure in England 322-323,334-340(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80).
[65]Langbein, supra note 11,at 137-138
[66]Sir William S.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V, 186 (Methuen&Co. Ltd. 1924).
[67]Parry, supra note 32, at 28.
[68]George B. Adam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248-249(New and Rev. ed.,Jonathan Cape 1935,Reprinted by Butler and Tanner Ltd. 1960).
[69]Parry, supra note 32, at 60.
[70]Langbein, supra note 11,at 136-139.
[71]Parry, supra note 32, at 32.
[72]Levy, supra note, at 271-282, 313.
[73]這種擠壓刑是在亨利四世統治時代(1399-1413),從本來的一種特殊禁錮,行將謝絕辯論的重罪犯關在狹窄房間并使其受餓的禁錮處分( prison forte et dure)改變而來的。Pike, supra note 55 , at 210 – 211.
[74]Parry,supra note 32, at 97-100.
[75]Pike, supra note 55,at 194-195.
[76]Langbein, supra note 11,at 76.
[77]Parry, supra note 32, at 103.
[78]Scott, supra note 19,at 136-137.
[79]Part 1. Section 2 of 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包養 48 (II&12 Geo. 6. Ch. 58).
[80]Act Abolishing Arbitrary Courts(1641),Act Abolishing the Court of High Commission(1641),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tsto-ry: A Selection of Documents from A. D. 600 to the Present 479-481 (Carl Stephenson&Frederick G. Marcham eds.& trans.,Harper & Row 1937).
[81]Habeas Corpus Act(1679),id. at 557-559.
[82]Bill of Rights(1689),id. at 6包養 01.
[83][美]帕爾默·科爾頓:《近古代世界史》(上冊),孫福生、陳敦全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392頁。
[84][英]洛克:《當局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71頁。
[85][英]洛克:《宗教寬容》,吳云貴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5-46頁。
[86][法]伏爾泰:《路易十四時期》,吳摸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497-498頁。
[8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力》(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93頁。
[88][法]伏爾泰:《論寬容》,蔡鴻濱譯,花城出書社2007年版,第8、168頁。
[89]同注58引書,第31 -32、36頁。
[90]John P. Reid, Rule of Lau:The Jurisprudence of Liberty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77-78 ( Northern Illinois U. Press2004).
[91]Celia M. Rumann, Tortured History: Finding Our Way Back to the Lost Origins of the Eighth Amendment, 31 Pepperdine Law Revi包養網 ew 666(2004).
[92]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1966年《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9條、第14條。
[9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擬法泛論》,潘漢典等譯,貴州國民出書社1992年版,第493-506頁。
[94]Heikki Pihlajamaki, The Painful Question: The Fate of Judicial Torture in Early Modern Sweden, 25 Law and History Rev. 557, 574-576 (2007).
[95]L將貓裹起來:「給我吧。」angbein, supra note 11, at61 -69.同注44引書,第141頁。
[96]Malcolm D. Evans&Rodney Morgan, Preventing Torture: A Study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11(Clarendon Press 1998).
[97]Ruthven, supra note 4, at 223- 233,266-267,284-289; Scott, supra note 19, at 265-266.
[98]Pihlajamaki, supra note 94, at 559, 561,571-572.
[99][美]羅賓·W溫克、托馬斯·E.凱澤:《牛津歐洲史》(第2卷),趙闖譯,吉林出書團體無限公司2009年版,第170-173頁。
[100]Scott, supra note 19, at 136.
[101]同注99引書,第176頁。
[102]同注99引書,第181-182頁。
[103][俄]鮑里斯·尼古拉耶維奇·米羅諾夫:《俄國社會史》(下卷),張廣翔等譯,山東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39 -40頁。
[104]同注44引書,第141頁。
[105]同注99引書,第183-184頁。
[106]同注30引書,第294頁。
[107]Langbein, supra note 11,at 10-12.
[108]Id. at 47-48.
[109包養 ]由于18世紀廢止嚴刑的建議者們都沒有說起證據軌制的變更,致使后來的汗青學者疏忽了刑事證據軌制變更對廢止嚴刑的決議性影響。Id. at 64-67.
[110]Esmein, supra note 6.at 256-265.630.
[111][德]里夏德·范迪爾門:《歐洲近代生涯:村落與城市》,王亞平譯,西方出書社2004年版,第289頁。
[112]同注13引書,第16頁。
[113]Langbein, supra note 11,at 38-44.
[114][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修辭術》1376a-1377b” ,顏一譯,載苗田力主編:《亞里士多德選集》(第9卷),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1994年版,第404-405頁。
[115]《學說匯纂》(第48卷)(羅馬刑事法)Dig. 48. 19. 1.23 。
[116]Parry,supra note 32,at 56-57.
[117]Abdres D’Alessio, Argentina’s Sluggish Journey toward a Constitu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15 5w. J. L.&Trade Am. 31,32(2008);Ribert J. Cottrol, Normative Nominalism: The Paradox of Egalitarian Law in Inegalitarian Cultures—Some Lessons from Recent La包養網 tin-American Historiography, 81 Tul. L. Rev. 897 (2007).
[118][英]諾·庫爾森:《伊斯蘭教法令史》,吳云貴譯,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1986年版,第123-125頁。
[119]J. N. D. Anderson, The Significance of Islamic Law in the World Today, 9 Am. J. Com. L. 187,188-189(1960).
[120][日]年夜竹秀男、牧英正編:《japan(日本)法制史》,東京青林書院新社1975年日文版,第284-285頁。
[121]但直到二戰停止前,japan(日本)差人一向普遍應用嚴刑。基于這種汗青經驗,戰后1947年實施的《japan(日本)國憲法》第36條明白規則:“盡對制止公事員實施拷問及嚴刑”。[日]家永三郎:《歴史のなか、の憲法》上、東京年夜學包養網 出書會1977年日文版、第185-194頁。[日]野中俊彥[ほか]:《憲法》I,第3版包養網 ,東京有斐閣2001日文版,第401-402頁。
[122] 同注42引書,第240 – 242頁。
[123]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四,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235頁。
[124]張晉藩:《中國近代文明與法制文明》,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387頁。
[125]同注124引書,第 433,435頁。
[126]《孫中山選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第156-157頁。
[127][韓]白享球:《國の刑事訢訟法の沿革と特點》,載[日]小島武司、[韓]韓相範編:《法律王法公法の此刻》(上),尹能澤訳,中心年夜學出書部1993年日文版,第426頁。
[128]《結合國憲章》共有7個條目觸及到人權維護:第1條第3款、第13條第1款、第55條第3款、第56條、第62條第2款、第68條、第76條第3款。
[129]M.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331 (2d e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130]Trial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Nuremberg: 14 November 1945-1 October 1946,at 227,231,233,247-255,292 ( Official Documents, vol. 1,Published at Nuremberg, Germany, 19包養網 47).
[131]Prosecutor v. Milomir Stakic, Case No. IT-97-24-T(31 July 2003 ),at para. 516;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Bosnia and Herzegovina v. Serbia and Montenegro),Judgment, I. C. J. Reports 2007,at para.319.
[132]納粹集中營的人體實驗包含婦女的盡育、子宮癌癥和傷冷癥的培養、剖解試驗、心臟打針、骨頭移植、肌肉切除等。Johannes Mor-sink,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Origins, Drafting, and Intent 42-43(U. Pennsylvania Press 1999)
[133]《日內瓦第三條約》第17 、87 、99 、130條。
[134]《1949年日內瓦四條約關于維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第75條第2款。《1949年日內瓦四條約關于維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第4條第2款。
[135]UN. Doe. HR1/GEN/1/Rev.9, vol. 1 (27 May 2008) at paras. 2,13.
[136]Burgers&Danelius, supra note 1,at 13-14.
[137]Maureen S. Hiebert&Pablo Policzer, Genocide in Chile? An Assessment, i包養 n State Violence and Genocide in Latin America: The Cold War Years 71-73(Marcia Esparza, Henry R. Huttenbach&Daniel Feierstein eds.,Routledge 2010).
[138]Nowak & McArthur, supra note 3,at 3.
[139]Burgers & Danelius, supra note 1,at 23-26, 33-39.
[140]Manfred Nowak, What’s in a Name? The Prohibition on Torture and III Treatment Today,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an Rights Law 307(Conor Gearty&Costas Douzinas ed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141]李春輝、蘇復興、徐世澄主編:《拉丁美洲史稿》(第3卷),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58頁。
[142]Daniel Feierstein, Political Violence in Argentina and Its Genocidal Characteristics, in State Violence and Genocide in Latin America: The Cold War Yrars. supra note 137,at 46.
[143]Jennifer K. Harbur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orture: Lessons from Latin America, in State V宋微被裁員後回到家鄉,親戚立刻給她介紹了一個iolence and Genocide in Latin America: The Cold War Yrars, supra note 137,at 124-134.
[144]《制止嚴刑條約》第5條第2款規則:“每一締約國也應采取需要辦法,斷定鄙人列情形下,該國對此種罪惡有管轄權:被控罪犯在該國管轄的任何國土內,而該國不按第8條規則將其引渡至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國度。”這一條目被以為是在人權公約中初次規則了廣泛管轄的任務。Nowak&McArthur, supra note 3 at 254.
[145][美]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后期平易近主化海潮》,劉軍寧譯,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26頁。
[146]https://www. constituteproject. org/#/search, 2013年10月5日。
[147]Louis Henkin, The Age of Rights 28-29( Columbia U. Press 1990).
[148]1966年《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4條、《歐洲人權條約》第15條、《美洲人權條約》第27條、《阿拉伯人權憲章》第4條。
[149]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 702,vol.2, 161(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87).
[150]UN. Doc. HRI/GEN/1/Rev.9, vol.1 (2008),at para. 8.
[151]Prosecutorv.Furundzija, Case No. IT-95-17/1-T, at para. 144.
[152]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Belgium v. Senegal),20 July 2012,Judgment b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t para. 99.
[153]Nowak&McArthur, supra note 3,at 119.
[154]FilartigavPena-Irala, 630 F. 2d, at 878,890. Ex parte Pinochet(No. 3),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 119,2002, at 137,149.;The Pinochet Papers:The Case of Augusta Pinochet in Spain and Britain 265-268,291(Reed Brody ed.,Kluwer Law Interna- tional 2000.).
[155]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 (Belgiumv.Senegal),20 July 2012,Judgment b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t para. 99.
[156]Yves Beigbeder, Judging War Crimes and Torture: French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and Commissions(1940-2005)101-109(Martinus Nijhoff 2006).
[157]http://news. bbc. co. uk/2/hi/uk_news/northern_ireland/4249943. stm.
[158]Antonio Cassese, Inhuman States:Imprisonment, Detention and Torture in Europe Today 62-66(Polity Press 1996).
[159]龔刃韌:“‘9·11事務’后美國當局的嚴刑政策及其影響”,載《中國社會迷信》2012年第8期,第131頁。
[160]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Justice, Torture by Proxy: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Applicable to “Extraordinary Renditions”,http://www. nyuhr. org/docs/Torture ByProxy. pdf, at 8-12. 2011年8月12日。
[161]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Justice, Torture by Proxy: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Applicable to “Extraordinary Renditions” (June 2006),http://www. nyuhr. org/docs/Torture ByProxy. pdf, at 8. 2011年8月12日。
[162]Reza, supra note 3,at 30-31.
[163]拜見2006年中國向制止嚴刑委員會提交的履行《條約》第四、第五次合并陳述,CAT/C/CHN/4, 27 June 2007(中文版第26-28頁,第108,117段)。
[164]Juan E. Mendez, Foreword, in The Phenomenon of Torture xv(William F. Schulz ed.,U. Pennsylvania Press 2007 ).
[165]Amnesty International, Combating Torture: A Manual for Action, http://www. amnesty. org/en/library/info/ACT40/001/2003
[166]Nowak, supra note 140, at 307.
[167]Id. at 308.
[168]Amnesty International, Torture in the Eighties: An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4(Amnesty International Public包養網 ations 1984).
[169][美]羅納德·德沃金:《平易近主是能夠的嗎?新型政治爭辯的諸準繩》,魯楠等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第33頁。
[170]UN. Doc. HRI/GEN/1/Rev.9, vol. 1 (2008),at par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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