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為中華國民共和國制訂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的汗青意義不只僅局限于其制訂那時,而是延展至本日。從其對后續憲法成長角度來看,19包養網 54年憲法具有無可辯論的典范意義和先例價值。從制訂主體來看,1954年憲法首創了國民介入制憲的先例。從文本基調來看,1954年憲法奠基了規范憲法的基礎框架。就立法技巧而言,1954年憲法構建了“序文十四章”的穩固編製。就制憲方式而言,1954年憲法制訂的組織方法、法式設定和決議計劃理念都具有首創性意義。
要害詞: 1954年憲法 典范 國民制憲 規范憲法 制憲方式論
在1954年憲法公佈實行70年之際,有需要從頭審閱其汗青意義。這不只是對共和國首部憲法致敬的應有姿勢,也將為現行憲法的進一個步驟完美和實行找尋新的落腳點。
既有文獻分辨從諸多角度對1954年憲法的汗青意義加以論述:韓年夜元傳授誇大,1954年憲法不只奠基了國度的基礎軌制,並且告竣了基礎價值共鳴:[1]焦洪昌傳授等以為,經由過程1954年憲法,在朝黨首創了依憲在朝方法;[2]周永坤傳授以為,1954年憲法所確立的規范傳統為后續憲法所秉承;[3]劉山鷹傳授包養 主意,1954年憲法所樹立的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意義嚴重、影響深遠;[4]謝維雁傳授指出,1954年憲法所表現的綱要性、總章程、過渡性等憲法不雅念有著耐久的影響。[5]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所承載的汗青意義還需求進一個步驟發掘。本文以為,1954年憲法的制訂經過歷程及其文本構成了我國的制憲典范,在制訂主體、文本基調、立法技巧、制憲方式等方面曾經發生了穩固的先例價值,并影響至今。
一、首創國民制憲的形式
(一)精英制憲形式
從清末立憲開端,中國的政治精英就開端探尋分歧的制憲實行和管理形式。從確認君權神圣不成侵略的《欽定憲法綱領》,到確立“虛君共和”的《十九信條》,到以《中華平易近國姑且約法》、天壇憲草、袁記約法、賄選憲法等為代表的平易近國三權憲法,再到包含《訓政時代約法》、五五憲草、1946年 《中華平易近國憲法》在內的平易近國五權憲法,無一不是“精英制憲”的產品,而國民老是出席的,沒無機會介入到國度最基礎軌制的會商與design中。同時,由于時局動蕩,這些各色各樣的憲法文本除了充任政治斗爭東西、確認制憲團體的統治符合法規性之外,簡直無法帶來有用的國度管理成效,更無法給國民帶來任何實益。這些測驗考試掉敗的最基礎緣由在于,主導者“打算依照東方資產階層國度的模子來轉變中國的國度軌制和社會軌制”。[6]如許的國度軌制和社會軌制缺少對寬大大眾軌制需求應有的回應和看護。
從某種水平上說,甚至作為共和國姑且憲法的《中國國民政治協商會議配合綱要》(以下簡稱《配合綱要》),也是政治精英協商的產品。正如韓年夜元傳授所指出的:“作為'政治協商'而非全部國民平易近主會商的產品,其實用主體重要是餐與加入政協會議的單元和國民當局。”[7]當然,此時國民“未進場”是受客不雅前提所限。肖蔚云傳授以為:“由于那時國民束縛戰鬥還未停止,全國普選還不成能當即停止,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還不成能召開,制訂憲法的前提還不成熟。是以,由中國共產黨、各平易近主黨派、大家平易近集團、無黨派平易近主人士、多數平易近族和國外華裔的代表人物構成的同一陣線組織-中國國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制訂憲法的權利。”[8]
(二)國民介入制憲
1954年憲法例衝破了這種精英制憲的舊范式,首創了國民介入制憲的新形式。之所以采取這一新的制憲形式,重要目標在于加強新政權的平易近主合法性。1952年10月28日,斯年夜林同劉少奇同道的談判內在的事務紀要充足表現了這一制憲目標:
斯年夜林以為,假如你們不制定憲法,不停止選舉,仇敵可以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停止宣揚否決你們:一是你們的當局不是國民選舉的;二是說你們國度沒有憲法。因政協不是經國民選舉發生的,人家就可以說你們的政權是樹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配合綱要也不是國民選舉的代表年夜會經由過程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批准的工具。人家可以說你們國度沒有法令。你們應從仇敵(中國的和本國的仇敵)那里拿失落這些兵器,不給他們這些捏詞。[9]
《配合綱要》及其所創設的管理架構無法完整完成上述目標。《配合綱要》確認了國民主權的準繩、廣泛選舉、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框架等主要準繩和軌制,[10]同時也規則了終極向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過渡的目的。[11]可是,這與可實行的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仍相往甚遠,國民也無法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與此構成光鮮對照的是,1954年憲法是中國共產黨引導中國國民制訂的,確立了國民平易近主準繩。從制憲念頭而言,經由過程制憲付與國民選舉權以及當家作主位置穩固政權的符合法規性,并經由過程建立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由國民介入國度管理。為此,在憲法制訂之前,專門包養 制訂了《選舉法》,有5.7億人餐與加入了下層選舉。1.5億人餐與加入了全平易近會商憲法運動,共征集到52萬多條看法提出。最后,召開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正式經由過程了1954年憲法。
在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國民并非主動地介入,而是自動地為構成憲律例范進獻聰明。例如,在憲法草擬委員會接收中共中心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之后,各地有8000多人先行介入到對憲法草案的會商中。在此經過歷程中,“處所單元與軍事單元提出的修正看法和疑問共6813條,因重復沒有編進的看法和疑問共9097條”。[12]這些職員先后提出了包含修正憲法須有1/4全國人年夜代表提出才幹停止會商、國度主席對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擔任并陳述任務、將國務院改為中心國民當局、增添規則遷移不受拘束、增添著作和發現權、婦女同等權等提出和疑問。[13]是以,劉少奇同道曾說:“這八千多人都是憲法草擬任務的餐與加入者。”[14]
在全平易近會商階段,征集的看法提出不只多少數字宏大,並且不乏高東西的品質的提出。此中所提出的一些看法提出被有用吸納,成為正式條則。全平易近會商被采納的看法有:各平易近族都有應用本身的說話文字的不受拘束,將四種一切制(即國度一切制、一起配合社一切制、個別休息者一切制和本錢家一切制)改為四種重要一切制,多數平易近族不作為選舉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代表的一個自力的選舉單元,增添規則下級國民法院監視上級國民法院的審訊任務,區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專門委員會和姑且性委員會,規則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也有權決議建立特定題目的查詢拜訪委員會,在各級國民查察院建立查察委員會。[15]
這一國民制憲形式也在現行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被繼續。肖蔚云傳授曾就我國這一奇特的制憲形式及其優包養 勝性在國際憲法學協會第一次世界年夜會長進行專題陳述。他以為,我國這一制憲形式相較于另一種平易近主制憲形式 —全平易近公決更具有平易近主性。他體系歸納綜合總結了國民制憲形式的如下優勝性:
第一,不受必定人數簽訂提案的限制。·…….第二,全平易近會商的時光長達幾個月,使國民有充足時光清楚和思慮憲法草案或憲法修正草案的內在的事務,有充足時光停止反復會商和修正,這比不停止會商而只純真投票表現贊成與否,更符合現實,也方便于國民更好地提出修正看法。第三,全平易近會商對提出憲法草案或憲法修正草案的內在的事務沒有各類限制。國民可以提出準繩性的看法,也可以提出詳細看法,或許分歧意草案的內在的事務,別的提出修正看法,或許批准草案的內在的事務而提出彌補看法,提出修正看法不要事前獲得某個國度機關的包養網 贊成。這就極年夜地激勵國民積極提出修正看法,也是激勵國民餐與加入對國度年夜事的治理。第四,全平易近會商可以統籌大都人與多數人的看法,比擬機動。第五,這種普遍的全平易近會商,可以群策群力、集中全部國民的聰明,從各個分歧的方面、分歧的角度、分歧的地域提出看法和題目,這就可以補充草擬或修正憲法的任務機關所提草案的缺乏之處,可以使憲法草案或憲法修正草案加倍完美、加倍合適全國國民的意志,這是最普遍的社會主義平易近主,而決不是搞情勢、裝樣子、走過場。[16]
國民普遍而深刻的介入,不只使制憲行動自己更具平易近主性,並且其規范內在的事務的平易近主性也能獲得保證和加強。
二、奠基規范憲法的基礎框架
1954年憲法的另一 個凸起特色及其汗青進獻,即是其初步奠基了我國規范憲法的框架,從而晉陞了憲法的可實行性。就總體構造而言,在內在的事務及其表達上均衡了綱要性與規范性,且年夜年夜進步了規范性成分,使其超出了純真的政策宣示,而具有法令規范的基礎特征。
眾所周知,制訂1954年憲法的一個主要初志就是將過渡時代總道路用最基礎法情勢固定上去,為完成重新平易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供給法制保證。對于這一轉機的必定性,韓年夜元傳授提綱契領地指出,過渡時代總道路的提出與《配合綱要》作為新平易近主主義社會綱要之間呈現了不和諧,以正式的憲法代替姑且憲法勢在必行。[17]正因這般,“我們完整有需要在配合綱要的基本上進步一個步驟,制訂一個像此刻向列位代表提出的如許的憲法,用法令的情勢把我國過渡時代的總義務確定上去”。[18]
可是,1954年憲法與《配合綱要》的差別并不只僅表現在其背后所反應的社會形式和認識形狀的分歧,兩者在詳細內在的事務的規范性上也相往甚遠。假如說《配合綱要》更多匯集了新中國成立初期施政綱要與基礎政策的話,那么1954年憲法無疑具有了規范憲法的雛形。規范憲法的特征不只表現在其最後的效能定位上,並且普遍地浮現在其內在的事務之中。
(一)規范憲法的初志定位
從制訂初志上看,1954年憲法自己便承載著將各類國度軌制加以規范化的意圖。對此,劉少奇同道在憲法草案闡明中開誠布公地加以說明:
憲法一方面總結了我們曩昔的奮斗,另一方面給了我們今朝的奮斗以最基礎的法令基本。它在我們國度生涯的最主要的題目上,規則了什么樣的事是符合法規的,或許是法定必需履行的,又規則了什么樣的事長短法的,必需制止的。在憲法公布以后,違背憲律例定的景象并不會自行覆滅,可是憲法給了我們一個無力的兵器,使我們可以或許有用地為覆滅這些景象而斗爭。[19]
在憲法草案會商經過歷程中,很多內在的事務的design與取舍也是基于規范態度而作出的。例如,由于無法統籌地域間以及城鄉下的差別,憲法文本刪除了有關拘留的規則。“如許可以照料到偏僻處所。憲法上規則,不難違憲。”[20]又如,草案曾規則,“假如當事人欠亨曉本地通用的說話文字,國民法院應該為他們翻譯”。但在斟酌實際能夠性后,終極廢棄了,由於“為他們翻譯,是很艱苦的事。憲法上規則了,假如不替他們翻譯,就違憲了”。[21]此外,有一些看法并未終極被采納,由於“在這些看法中,有一部門看法所觸及的題目不是屬于憲法的內在的事務,而是屬于其他各類法令的內在的事務,這一部門看法應該在制訂其他法令的時辰往處置”。[22]由此可見,假如制憲者及大眾對憲法的規范性沒有請求與等待的包養網 話,上述會商是不成能呈現的。
正因這般,韓年夜元傳授曾對1954年憲法的規范性作出如下評價:“'五四憲法'確立了中國憲法的基礎關系,勾勒憲法關系中的國度、社會與小我之間的彼此關系,構成憲法軌制上的'中國思慮&包養 #39;與'平易近族特點'。確立了調劑憲法關系的基礎范疇與調劑範疇,即國度與國民之間的關系、國度與國度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度機關彼此之間的關系、國度機關與各個企工作單元等社會關系。”[23]
(二)規范憲法的內在的事務浮現
從條則的詳細內在的事務看,1954年憲法的規范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在有關憲法草案的闡明中,劉少奇同道曾回納指出,草案的基礎內在的事務包含四個方面,即“國度的性質”“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步調”“國民平易近主的政治軌制和國民的權力和任務”“平易近族區域自治”。[24]在這四個方面內在的事務中,除了“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步調”綱要性凸起外,其他三部門內在的事務無疑更著重于規范性。
與《配合綱要》《陜甘寧邊區抗戰時代施政綱要》《陜甘寧邊區施政綱要》等晚期憲法性文原形比,1954年憲法最年夜的變更就是年夜年夜加強了規范性。以《配合綱要》為例,其重要內在的事務是綱要和政策,分為“總綱”“政權機關”“軍事軌制”“經濟政策”“文明教導政策”“平易近族政策”“交際政策”七章。從詳細條則內在的事務來看,以框架性、準繩性、宣示性、提倡性、目的性規范為主,權力任務條目、權柄條目多少數字絕對無限。就此而言,其規范性弱、缺少可操縱性,需求進一個步驟充分拓展的空間較年夜。就規范性而論,其與法令相往甚遠。《配合綱要》詳細內在的事務規范性的缺掉與其效能定位有關。總體而言,《配合綱要》著重于開國而非治國,[25]是以其對準繩性的需求跨越了規范性。此外,由于時光匆促等緣由,無法就政策規定睜開深刻會商、論證,也影響了規范性的告竣。[26]
1954年憲法例補充了《配合綱要》等晚期憲法性文本規范性缺掉的題目。除了繼續《配合綱要》等文本所共有的綱要性特征之外,其大批增添了有關國度目的、國度權利設置裝備擺設和國民基礎權力的規范內在的事務。在總綱部門,年夜年夜削減了《配合綱要》中加倍微不雅的、階段性的目的條目,若有關農林漁牧業、 產業、路況、貿易、一起配合社、金融等政策條目(《配合綱要》之“經濟政策”部門),代之以一切制政策條目。同時,總綱部門還以國度義務、國度義務的方法表述綱要目的,年夜年夜進步了目的的規范性。例如,規則國度維護國民的符合法規支出、儲蓄、衡宇、生涯材料的一切權,[27]國度維護國民公有財富繼續權,[28]國度按照法令維護本錢家的生孩子材料一切權和其他本錢一切權,[29]等等。如許的表述變更,年夜年夜加強了規范的可實行性與可操縱性,使得1954年憲法加倍具有法令應有的特征。
在《配合綱要》中,第二章“政權機關”總共只要八個條則,且規則頗為準繩化。例如,《配合綱要》規則,“國度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30]可是,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若何組織、行使哪些權柄、若何行使權柄、其與其他國度機關之間的關系若何等,一概沒有規則。
相較而言,1954年憲法第二章“國度機構”共有64個條則,分為“全包養網 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中華國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處所各級國包養網 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委員會”“平易近族自治處所的自治機關”“國民法院和國民查察院”6節,僅第一節“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就有18條。這些條則進一個步驟明白了各個機關的組織、位置、權柄、義務制、行權及決議計劃法式、彼此關系等一系列主要內在的事務。同時,經由過程加強規范的明白性,進步包養 規范的可操縱性,例如“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四年”[31]、“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會議每年舉辦一次,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召集”[3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三十五歲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可以被選為中華國民包養 共和國主席”[33]、“總理引導國務院的任務,掌管國務院會議”[34]等。
《配合綱要》并未專門設置“國民的基礎權力和包養任務”一章,相干內在的事務疏散在分歧章節。除了國民權力任務條則較多的“總綱”之外,第二章“政權機關”規則了國民的控訴權,[35]第三章“軍事軌制”規則任務兵役制和烈屬軍屬受國度和社會優待,[36]第四章“經濟政策”規則了8小時至10小時任務制及最低薪水制等,[37]第五章“文明教導政策”包括有普及教導、維護報道真正的消息的不受拘束等外容,[38]第六章“平易近族政策”規則了制止平易近族輕視、成長平易近族說話、堅持或改造平易近族風氣習氣及宗教崇奉不受拘束,[39]第七章“交際政策”則規則了本國人居留權等外容。盡管這般,這些規范總體上仍顯準繩化,[40]對于若何行使權力、承當任務基礎條目的規則付之闕如。
相較于《配合綱要》,1954年憲法在基礎權力任務方面規則的規范性也有所晉陞。起首,增設了“國民的基礎權力與任務”一章,凸顯了憲法所應承當的保證國民基礎權力的效能。這比將相干內在的事務作為分歧範疇的政策,加倍凸顯憲法應有的保證效能及價值取向,其規范性也是以而得以晉陞。其次,國民主體性的晉陞。在《配合綱要》中,國民概念尚未提出,國民成為替換性概念。同時,國民更多是作為各類政策的施予對象和受害者存在的。在1954年憲法中,國民是作為基礎權力及任務的主體存在的。在其第二章中,“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往往是基礎權力條目的主語。最后,1954年憲法某些基礎權力條目比《配合綱要》響應條目規則更為詳細、明白。例如,《配合綱要》僅規則“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1]可是,1954年憲法例分辨規則了選舉權、被選舉權行使的適格年紀、褫奪前提、普通同等準繩及男女同等準繩。[42]再如,《配合綱要》并未規則人身不受拘束這一最基礎的人權,可是,1954年憲法不只規則了國民人身不受拘束不受侵略這一準繩,並且還規則了限制國民人身不受拘束應該實行的法定法式。[43]
當然,不成否定,1954年憲法并未為憲律例范的實行供給可履行的、可連續的處理計劃。制憲者們曾經甦醒地熟悉到,“并不是說,憲法公布以后,憲法所規則的任何條則就城市天然而然地完成起來。不是的”。[44]可是,令人遺憾的是,“為包管憲法的完整實行而奮斗”[45]未能成為實際。
三、構建“序文十四章”的穩固編製
1954年憲法還在立憲技巧上完成衝破,奠基了我國憲律例范文本編製。詳細而言,該部憲法確立了“序文十四章”的構造編製,包含序文、總綱、國度機構、國民的基礎權力和任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這一編製構造為后續的憲包養網 法文本所繼續。[46]可以說,1954年憲法完成了我國立憲技巧上的初步定型,成為一種具有較強束縛力的軌制先例。
(一)憲法文本編製演進
現實上,我國憲律例范文本編製經過的事況了慢慢穩固、日臻完美的成長經過歷程。總體而言,依據地時代各個憲法性文件著重包養 于規則政策的實體內在的事務,而對文本的情勢不予深究。是以,其表述技巧絕對細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綱領》《陜甘寧邊區抗戰時代施政綱要》《陜甘寧邊區施政綱要》《陜甘寧邊區憲法準繩》均以枚舉的方法明白依據地當局在各個範疇實施的政策,且未采用條則情勢加以表述。此中,《陜甘寧邊區抗戰時代施政綱要》與《陜甘寧邊區憲法準繩》還將這些政策以分歧主題加以歸納綜合,前者將政策分為“平易近族主義”“平易近權主義”“平易近生主義”三個部門,后者則分為“政權組織”“國民權力”“司法”“經濟”“文明”五個方面。盡管這兩個文件對各範疇政策已有顯明的區分認識,但均未明白采用分章的表述方法。同時,除《陜甘寧邊區憲法準繩》之外,《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綱領》《陜甘寧邊區抗戰時代施政綱要》《陜甘寧邊區施政綱要》都在題注[47]之下用一個冗長段落說明立法目標。可是,這些段落之前也未以“序文”冠之。
與上述憲法性文件比擬,《配合綱要》則代表了憲律例范文本編製方面的主要衝破,具有分水嶺意義。起首,《配合綱要》不再延續將各類政策簡略枚舉的表述方法,而是采用條則(共60條)的情勢。其次,《配合綱要》將條則用章的情勢加以區分,主文共有七章。最后,《配合綱要》明白用“序文”表述制訂佈景、制訂目標等外容。
(二)確立“序文+四章”編製
1954年憲法例進一個步驟對《配合綱要》的規范文本編製加以改良。除了保存序文、
總綱之外,最凸起的變更是對《配合綱要》的章節設置加以精簡與調劑。除了第一章總綱外,《配合綱要》包含“政權機關”“軍事軌制”“經濟政策”“文明教導政策”“平易近族政策”和“交際政策”等六章。1954年憲法例將總綱之包養網 外的六章精簡為三章,[48]同時各章主題也產生明顯變更。此中,“政權機關”被“國度機構”所代替,同時增添了《配合綱要》不曾呈現的“國民的基礎權力和任務”[49]和“國旗、國徽、首都”。《配合綱要》中“政權機關”之后的其他各章年夜都被調劑至1954年憲法第一章總綱之中。
編製的分歧部門承當著分歧的效能。序文[50]的重要效能是陳說制憲的佈景、宣示制憲的目標和國度的基礎政策。起首,序文回想了中華國民共和國的開國汗青,并確定了國民平易近包養 主軌制是確保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其次,序文明白了制憲的直接目的確認過渡時代總道路,即慢慢完成國度的社會主義產業化,慢慢完成對農業、手產業和本錢主義工貿易的社會主義改革。再次,序包養 文還說明了1954年憲法與《配合綱要》之間的關系,即它既是以《配合綱要》為基本的,又是對《配合綱要》的成長。最后,序文還說明了其對同一陣線、平易近族政策和對外政策的定位,包含持續施展國民平易近主同一陣線的感化、構建不受拘束同等的平易近族關系、加大力度平易近族連合、加大力度與蘇聯的聯盟及連合關系,依據同等、互利、相互尊敬主權和國土完全的準繩成長交際關系等。
總綱則明白了國度的性質,并規則了主要的國度目的。總綱起首明白我國事工人階層引導的、以工農同盟為基本的國民平易近主國度,并宣示了國民主權準繩、明白國民代表年夜會制為政權組織情勢以及其所履行的平易近主集中制。其次,總綱明白將樹立社會主義社會作為社會主義改革之后的國度目的。再次,總綱還用十個條則規則了國度對各類一切制和財富權的維護政策,還有一個條則規則了經濟打算在公民經濟成長中所施包養網 展的感化。最后,還有三個條則從分歧角度保衛了國民平易近主軌制。
國度機構部門繚繞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睜開,分六節分辨規則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國度主席、國務院、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委員會、平易近族自治處所的自治機關、國民法院和國民查察院的組織、權柄,以及實行權柄應遵守的法式等。這些內在的事務構建起了國度管理的組織系統和規范系統。
國民的基礎權力和任務既是對國民平易近主準繩的落實,也是為國度權利確立目的和規定鴻溝。其內在的事務包含政治權力、人身權力、經濟和社會權力等,以及徵稅和服兵役的任務。
國旗、國徽、首都則分辨規則了三種分歧的國度象征軌制。
此后,1954年憲法所首創的“序文十四章”文本構造編製成為一種穩固的、尺度的編製,為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所遵守并一向延續至今。這表現了我國對于憲律例范的基礎效能設置在理念上趨于定型。尤其值得留意的是,盡管1975年憲法在詳細規范內在的事務上嚴重背叛了1954年憲法的準繩和軌制框架,可是其仍然延續了后者所發明的規范本體裁例,足見這一編製的強盛影響力與現實束縛力。
四、初步構成制憲方式論
1954年憲法的制憲組織任務、制訂法式和制憲理念也是其汗青經歷之地點,初步構成了我國的制憲方式論,并對后續制憲修憲任務發生了連續的影響。
(一)周到的組織
在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在朝黨施展主導感化,統籌包養 黨的引導和發揚平易近主,并經由過程創設分歧的機構既確保制憲經過歷程順遂有序,又可以或許充足接收各類無益的看法提出。正如毛澤東同道所言:“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來由呢?我看來由之一,就是草擬憲法采取了引導機關的看法和寬大群眾的看法相聯合的方式。”[51]
起首,在朝黨在1954年憲法制訂中施展著要害的引導感化。這不只表現在決議制訂1954年憲法上,並且也表現在design該憲法的基礎框架和詳細內在的事務,以及為確保憲法草案順遂經由過程所作出的組織謀劃。黨的引導,確保了憲法的制訂和實行可以或許遵守對的的政治標的目的。
在朝黨在19包養 54年憲法制訂的全部經過歷程都施展了引導感化。中共中心向中心國民當局委員會提出制憲提出,本質性啟動憲法制訂法式:中共中心成立憲法草擬小組,并由毛澤東同道親身引導草案草擬任務;憲法草擬小組向中共中心傳遞了其任務打算;中共中心政治局決議成立憲法研討小組,擔任憲法草案初稿的最后修正;中共中心政治局會商并初步經由過程憲法草案;中共中心向憲包養 法草擬委員會提出憲法草案初稿;等等。
許崇德師長教師已經指出:“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也就沒有新中國的憲法。現實上,憲法自己就是黨的主意和國民意志同一的表示。……我國憲法的制訂和歷次修正,無一不是先在黨內啟動,構成提出,而后進進法令法式的。”[52]
其次,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也經由過程多種方法發揚平易近主,使憲法內在她,藍家的大女兒,藍雪詩的長女,長相出眾,從小就被三千寵愛的藍玉華,淪落到了不得不討好人的日子。人們要過上更好的事務更能反應平易近意、匯集平易近智。一方面,成立多種組織吸納平易近意。例如,中心國民當局委員會成立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草擬委員會,委員會共由33名委員構成。毛澤東擔負主席,其他委員包含中心國民當局委員會6名副主席、政務院總理、6名副總理、最高國民法院院長、國民反動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以及平易近主黨派的代表性人物。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約請各平易近主黨派、國民集團擔任人和各界人士構成17個座談小組會商憲法草案。另一方面,經由過程多種方法聽取和征求看法。例如,為了聽取社會各界對制訂憲法的看法,毛澤東主席同18位平易近主黨派擔任人座談,周恩來召集政協座談會,對制憲題目普遍聽取看法。
(二)完整的法式
1954年憲法的制訂法式也充足統籌了符合法規性和平易近主性。
起首,為了制訂1954年憲法,制訂《選舉法》并召開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依據《配合綱要》規則,國民行使國度權利的機關是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和各級國民當局、國度最高政權機關是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在普選的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召開以前,由中國國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部會議履行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的權柄。可是,中國國民政治協商會議究竟是國民平易近主同一陣線組織,無法承當制訂新憲法的效能。是以,必需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制訂1954年憲法。在此之前,必需先制訂《選舉法》,為選舉發生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供給法令根據。
其次,遵守了從黨的政策向國度法令轉化的基礎法式。1954年憲法草案由中共中心成立的憲法草擬小組草擬,經中心政治局經由過程之后以中共中心名義向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草擬委員會提出憲法草案的初稿。初稿經憲法草擬委員會審議之后由中心國民當局委員會經由過程并向全平易近征求看法。在全平易近征求看法之后,憲法草擬委員會又召開兩次會議對草案停止最后修訂。草案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代表審議表決后經由過程。在全國人包養 年夜代表審議之前,劉少奇代表憲法草擬委員會向年夜會作有關憲法草案的陳述。經由過程這一經過歷程,憲包養網 法草案完成了從黨的政策向國度法令的改變。
最后,憲法制訂法式也充足器重發揚平易近主。例如,憲法草案經全平易近會商歷時近3個月,共有1.5億人餐與加入,共征集到52萬多條看法提出。有多條提出取得采納,包含有關應用平易近族說話文字包養網的表述、高低級國民法院之間關系的表述、有關四種一切制的表述等。在全國人年夜會議上,1211名全國人年夜代表被分為33個代表組,對草案停止審議,共有164名全國人年夜代表在年夜會上就憲法草案停止講話。
(三)整全的理念
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所貫徹的立法決議計劃理念也是絕對整全的,統籌了多重軌制需求,從而確保了憲法的立法東西的品質。這些決議計劃理念對憲法的后續成長和其他立法運動均發生了深遠的影響。
毛澤東同道指出,“搞憲法是搞迷信。我們除了迷信以外,什么都不要信任”,“非論現代的也好,古代的也好,對的的就信,不對的的就不信,不只不信並且要批駁。這才是迷信的立場”。是以,他沒有采納將該憲法定名為“毛澤東憲法”的提出。
以迷信立場領導憲法制訂意味著從現實動身。1954年憲法既總結了否決帝國主義、否決封建主義、否決權要本錢主義的國民反動的經歷,也總結了社會改造、經濟扶植、文明扶植、當局任務的經歷。迷信性還表現在,其并未對社會主義改革提出同一的時光表,而是規則“慢慢履行”的準繩。[53]
1954年憲法均衡了準繩性和機動性。例如,一方面,憲法確立了社會主義準繩。另一方面,在社會主義無法一揮而就完成的情形下,規則慢慢履行各類情勢的國度本錢主義經濟,慢慢以全平易近一切制取代本錢家一切制。[54]又如,既規則了全國人年夜每年舉辦會議的請求,又規則了姑且召會議議的法式。[55]
1954年憲法統籌了文本的穩固性與過度彈性。憲法草擬委員會經會商決議,在憲法中不羅列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稱號,其來由是“部、委員會能夠常常變更,或增或減,假如列了,變更一次,就要修正一次憲法,如許,憲法就要年年修正了”。[56]
1954年憲法也重視文本的系統性。例如,憲法草擬委員會采納了全平易近會商中提出的提出,對草案第8條、9條、10條第1款(即國度依法維護農人、手產業者和其他個別休息者及本錢家的生孩子材料一切權及其他一切權)停止修正,防止與11條(即國度維護國民的符合法規支出、儲蓄、衡宇和各類生涯材料一切權)重復。[57]
結語
正由於1954年憲法具有典范感化和先例價值,它所創建的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才被作為最基礎政治軌制貫徹履行至今,它已成為現行憲法design的軌制模板,它所供給的基礎權力清單也展示了超出時空的性命力。與時俱進地總結1954年憲法包養網 豐盛的汗青意義并將其作為將來憲法成長的主要指引,對于進一個步驟踐行依憲治國、保持和完美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踐行全經過歷程國民平易近主、推進國度管理系統和管理才能古代化,都具有嚴重的實際意義。
注釋:
[1]拜見韓年夜元:《“五四憲法”的汗青位置與時期精力》,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4年第4期,第29一37頁。
[2]拜見焦洪昌、王放:《“五四憲法”的“社會主義”規范進憲-—依憲在朝的摸索與實行》,載《法學雜志》2014年第12期,第27一39頁。
[3]拜見周永坤:《五四憲法的得掉與啟發》,載《唯實》2004年第5期,第54一56頁。
[4]拜見劉山鷹:《新平易近主主義,國際主義,社會主義:重估1954年憲法》,載《摸索》2011年第6期,第187頁。
[5]拜見謝維雁:《回看一九五四:制憲者的憲法不雅念及其反思》,載《四川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1年第6期,第114一123頁。
[6]劉少奇:《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陳述》(1954年9月15日),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憲法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國制憲修憲主要文獻材料選編》,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21年版,第390頁。
[7]同注[1]韓年夜元文,第29頁。
[8]肖蔚云:《關于新中國的制憲權》,載 《中法律王法公法學》1984年第1期,第42頁。
[9]《關于與斯年夜林談判情形給毛澤東和中心的電報》,載《開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4冊),中心文獻出書社2005年版,第537頁。
[10]《配合綱要》第12條規則,“中華國民共和國的國度政權屬于國民。國民行使國度政權的機關為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和各級國民當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由國民用普選方式發生之。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選舉各級國民當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休會時代,各級國民當局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國度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休會時代,中心國民當局為行使國度政權的最高機關。”
[11]拜見《配合綱要》13條。
[12]韓年夜元:《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法令出書社2022年版,第233頁。
[13]同注[12]韓年夜元書,第233一308頁。
[14]同注[6]劉少奇文,第389頁。
[15]同注[6]劉少奇文,第388一420頁。
[16]同注[8]肖蔚云文,第46頁。
[17]同注[12]韓年夜元書,第82頁。
[18]同注[6]劉少奇文,第397頁。
[19]同注[6]劉少奇文,第419頁。
[20]同注[12]韓年夜元書,第400頁。
[21]同注[12]韓年夜元書,第392頁。
[22]同注[6]劉少奇文,第412頁。
[23]同注[1]韓年夜元文,第36頁。
[24]同注[6]劉少奇文,第397一412頁。
[25]拜見《中國國民政治協商會議配合綱要》序文。
[26]例如,在談到《配合綱要》中新平易近主主義的文明政策時,周恩來表現:“這個題包養 目會商未幾。”拜見周恩來:《國民政協配合綱要草案的特色》,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憲法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包養 國制憲修憲主要文獻材料選編》,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21年版,第442頁。
[27]拜見《憲法》(1954年)第包養網 11條。
[28]拜見《憲法》(1954年)第12條。
[29]拜見《憲法》(1954年)第10條第1款。
[30]《配合綱要》第12條第2款。
[31]《憲法》(1954年)第24條第1款。
[32]《憲法》(1954年)第25條。
[33]《憲法》(1954年)第39條。
[34]《憲法》(1954年)第50條第1款。
[35]《配合綱要》第19條第2款規則:“國民和國民集團有權向國民監察機關某人平易近司法機關控訴任何國度機關和任何公事職員的守法瀆職行動。”
[36]拜見《配合綱要》第23條、第25條。
[37]拜見《配合綱要》第32條。
[38]拜見《配合綱要》第48條、第49條。
[39]拜見《配合綱要》第50條、第53條。
[40]對此,馬嶺傳授曾做如下評論:“將權力視為'綱要'的一部門,凸起了其作為奮斗目的的意義,而疏忽了其權力與權利的對應性等法令規范特征。”拜見馬嶺:《〈配合綱要〉的綱要性與憲法性》,載《政法論叢》2010年第1期,第22頁。
[41]《配合綱要》第4條。
[42]拜見《憲法》(1954年)第86條。
[43]拜見《憲法》(1954年)第89條。
[44]同注[6]劉少奇文,第419頁。
[45]同注[6]劉少奇文,第420頁。
[46]周永坤傳授較早總結五四憲法的這一進獻,但未睜開闡述。拜見周永坤:《五四憲法的得掉與啟發》,載《唯實》2004年第5期,第54頁。
[47]題注是指法的稱號之下用于表白所立之法符合法規性、效率品級的信息,包含制訂主體稱號和經由過程、公布時光。拜見徐向華主編:《立法學教程》,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7年版,第311頁。
[48]在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曾呈現過“序文十九章十附則”的編製計劃。此中,九章分辨包含基礎準繩、國度最高權利機關、中華國民共和國主席、當局、國度權利的處所機關、平易近族自治機關、法院和查察機關、國民的基礎權力與任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附則規則制訂主體和失效時光。拜見韓年夜元:《關于新中國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若干題目切磋——留念1954年憲法公佈五十周年》,載《河南省政法治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第9頁。
[49]與現行憲法分歧,1954年憲法將“國民的基礎權力和任務”放在“國度機構”之后,作為第三章。可是,在全國人年夜一次會議上,代表會包養網 商憲法草案時,有代表曾提出,第二章、第三章地位調劑,以理順國度機構與國民權力之間的關系。拜見注[49]韓年包養網 夜元書,第509頁。
[50]在1954年憲法制訂經過歷程中,對于能否需求序文、序文應該包含哪些內在的事務等,也有過分歧看法。拜見注48韓年夜元書,第9頁。
[51]毛澤東:《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憲法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國制憲修憲主要文獻材料選編》,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21年版,第347頁。
[52]許崇德:《共和國憲法六十年》,載《法學家》2009年第5期,第6頁。
[53]拜見王德祥:《略論我國一九五四年憲法的迷信性》,載《進修與思慮》1982年第2期,第27頁。
[54]拜見《憲法》(1954年)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
[55]拜見《憲法》(1954年)第25條。
[56]毛澤東:《在憲法草擬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插話(節錄)》(1954年3月23日),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憲法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國制憲修包養網 憲主要文獻材料選編》,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21年版,第344頁。
[57]同注[6]劉少奇文,第413一414頁。
林彥,法學博士,上海路況年夜學凱原法學院傳授。
起源:《處所立法研討》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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