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榮根:中國成文法公布題目考析——兼論儒家不否決公布成文法台包養網站比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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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的事務撮要】 在中國現代公布成文法題目上有兩句影響頗年夜的斷語:成文法的公布始于鄭刑書、晉刑鼎;儒家是公布成文法的否決派。本文經由過程對古史材料的爬梳考析和各類不雅點的比擬剖析后以為,懸法象魏之制是中國現代遠早于鄭刑書、晉刑鼎的公布成文法的方法。叔向詒子產書的重點不在于否決公布成文法,而是煩惱子產的行動會招致棄禮征刑的嚴重后果。孔子譏刑鼎也不是由於刑鼎公布了成文法,而是由於刑鼎在立法法式上是“亂制”、在立法內在的事務上“非善”,是個壞法、惡法。孔子只譏刑鼎而不否決鄭刑書,也闡明他不否決公然和公布法令。是以,以刑書刑鼎題目上的立場作為改革與發展、法治與人治、新興田主階層與落后奴隸主階層、封建制社會與奴隸制社會的分野的各種推衍是靠不住的。儒家包含其開創人孔子不是公布成文法的否決派。

【要害詞】 儒家 鄭刑書 晉刑鼎 懸法象魏 成文法與公布成文法

 

自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和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思惟史學科創設以來,其著作、教材年夜多闡述到中國現代成文法的公布題目。不少中國通史類著作和其他一些專門史著作也往往觸及這一題目。它們闡論的角度、方式各有所長,但有兩點見解則是基礎雷同的:中國成文法的公布始自鄭刑書、晉刑鼎;儒家,尤其是孔子是公布成文法的否決派。

對于顛末史學和法史學幾代學者論定的這些結論,無論是作補論仍是作駁論城市費勁不諂諛。但儒家與中國現代公布成文法的關系題目,詳細地說,孔子否決晉刑鼎的題目,又是儒家和孔子研討中繞不開的一個坎,細檢史料,也還確有一些疑點值得探析。加之,時期在成長,史學和法學方式論在更換新的資料,這些似乎是無須置疑的結論,漸或呈現了可以商議的余地。在史學和法史學坎坷波折的學術征途上,愚者千慮,或有一得。 [2] 愿以此一得,請教于方家。

一、公布成文法始自刑書刑鼎說考析

這里先以出書時光先后為序,羅列幾部有代表性的法學和法史學著尷尬刁難這一不雅點的提法。

楊鴻烈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發財史》(1933年)中寫道:

《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鑄刑書……”由此可知子產是中國起首打破法令機密主義的第一人。 [3]

陳顧遠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1934年)中稱:

法令之公布始自鄭刑書、晉刑鼎。 [4]

30年后,陳顧遠師長教師在臺灣出書《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概要》(1964年),重申了這一不雅點:

蓋年齡以前,有法而無典也……降至年齡以后,始有法而有典也……其最後公布成文法典者,為鄭子產鑄刑書、晉趙鞅鑄刑鼎,頗似羅馬法之十二銅表法。 [5]

臺灣方面出書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著作良多,這里再舉兩例。林詠榮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1960年)中說:

降及年齡時期,列國大略皆有其法,鄭鑄刑書與晉鑄刑鼎,其尤著者。刑書與刑鼎,以公布式宣示于平易近,就情勢之要件言,固亦足媲美羅馬十二銅表法也。 [6]

陳著和林著中提到刑書刑鼎與羅馬十二銅表法“頗似”“媲美”的說法值得器重。

又,張金鑒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概要》(1973年)中也說:

迄于年齡戰國,封建軌制漸趨崩壞,士庶階層,日見昂首;貴族所用以鎮懾社會的包養網 機密刑,遂遭人否決,而請求有公布法的實施;于是成文法乃代不成文法而鼓起。鄭子產鑄刑書,時在西元前535年,為中國公布成文法的最早者。 [7]

進進1980年月以后,年夜陸出書的論及此一題目的著作、教材、東西書、論文不乏其人,這里僅以最早發布的高級黌舍法學試用教材《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中國年夜百科全書·法學》和十卷本巨著《中法律王法公法制通史》作為代表。

高級黌舍法學試用教材《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是如許寫的:

成文法的公布,是新興田主階層同衰敗奴隸主階層、上升的封建軌制同衰落的奴隸軌制劇烈斗爭的成果……年齡后期,一些諸侯國在新興田主階層的支撐包養網 下和推進下,陸續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在朝子產作刑書,是最早公布的成文法……此后30余年,鄧析……另行草擬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公元前513年,晉國繼鄭國之后“鑄刑鼎”……即把范宣子制作的成文法全文鑄在鐵鼎上,公之于眾……鄭國“鑄刑書”后,晉國的奴隸主貴族保守權勢的代表叔向便表現果斷否決……晉“鑄刑鼎”又異樣遭到了保守權勢的頑抗……儒家開創人孔丘對此頒發了激烈的否決看法…… [8]

《中國年夜百科全書》“法學”卷“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似義詞下載:

年齡時代經濟基本的變更和階層斗爭的成長,推進法令軌制產生了嚴重的變更,奴隸制法制逐步為以維護封建公有制為中間的封建法制所取代。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在朝子產迫于斗爭情勢,“鑄刑書于鼎”,將法令公布于眾,“認為國之常法”。公元前513年,晉國也“鑄刑鼎,載范宣子所為刑書”。成文法的公布反應了正在構成中的封建生孩子關系的請求和新興田主階層的意志,卻冒犯了奴隸主貴族的傳統特權,因此遭到了劇烈否決。……晉鑄刑鼎以后,孔丘也收回攻訐…… [9]

《中法律王法公法制通史》是20世紀末年夜陸法制史學界以所有人全體氣力完成的鴻篇巨著。其夏商周卷之第五章“年齡時代的法令軌制”的第一、二節集中論述了中國成文法題目:

中國現代的成文法發生于年齡末期。

起首創制成文法的是鄭國的子產。……為此,晉國年夜夫叔向曾寫信痛斥子產。

事隔二十三年,晉國的趙鞅、荀寅也鍛造刑鼎。……魯國的孔子對此停止了激烈的批駁。

鄭、晉兩國鑄刑書(鼎),確是首創了我國成文法的先河。在此之前,并無成文法……

年齡末期,鄭、晉兩國接踵“鑄刑書(鼎)”,公布了成文法,這是一件具有劃時期意義的嚴重事務,標志著中國現代奴隸制法令形狀改變為封建制法令形狀……

年齡戰國的成文法活動表白,中國現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社會特有的產品,奴隸社會并沒有成文法。……可以說,中國現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經濟基本的產品;同時,對保護封建經濟基本、增進封建社會的構成、成長,也起了不成疏忽的積極感化。 [10]

上面,再試舉一些中國通史、斷代史和其他專史著作中關于刑書、刑鼎題目的不雅點。

20世紀80年月新編的《中國通史》之“導論”卷是如許寫的:

年齡時代曾經有了關于匯集法令條則的《刑書》。可是,在能否公布這種成文法上,曾產生過爭辯。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在朝者子產把《刑書》鑄在鼎上,公之于眾。史稱“鄭人鑄刑書”。晉國的年夜夫叔向提出否決……子產沒有采納他的看法,照樣公布。30年后,叔向地點的晉國也把他們的《刑書》公布了。那是晉國的在朝者趙鞅、荀寅干的,史稱“鑄刑鼎”。內在的事務是公布范宣子所作的《刑書》。這一次惹起了孔子的否決,來由同昔時叔向提出的差未幾。

年齡時代,社會變更很年夜,禮既已徒具情勢,刑的自己也須變更。鄭、晉兩國鑄刑鼎,把刑法公然化,表白了兩國統治階層進步刑法的位置,從而加大力度它約束國民的感化。 [11]

這段論述深刻淺出,沒有效那種把刑書刑鼎視為新興田主階層推動封建制改造的定性說話。

楊寬師長教師的《戰國史》是一部影響很年夜的斷代史著作,第一版于1955年。這里摘錄的是其第二版的文字:

年齡早期以某些卿年夜夫為代表的新興田主階層獲得政權以后,就開端制訂封建法令作為統治東西。公元前五一三年晉國鍛造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公布,就是屬于這種性質。 [12]

專史方面,方才曩昔的20世紀后期完成的《中國政治軌制通史》堪為代表。其先秦卷第五章“年齡時代的政治軌制”之第六節“年齡時代的法令軌制”中,專設“成文法的公布”一末節:

子產鑄刑書以前,法令是不公布的。……這恰是奴隸社會中,奴隸主貴族統治奴隸的手腕。……子產鑄刑書,接著晉包養 趙鞅鑄刑鼎,首創了我國成文法典公然化的新時期。 [13]

說到刑鼎的意義,書中寫道:鑄法于鼎,做到法令的公然性和同一性,是“以法治國”的需求,“它不只是法制史上的一年夜變更,也是政治軌制上行將產生深入變更的預兆。”叔向、孔丘否決的原由正在于此。 [14]

從上述各家著作的先容中可知,年夜陸出書的史學,重要是法史學著作的一個配合的特色,是用階層和階層斗爭剖析方式來對待成文法的公布題目,指出這一事務標志著政治軌制和社會軌制的劇烈變更。但成文刑書的公布與否是不是必定反應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兩種新舊社會軌制的斗爭;並且,包養 刑鼎的鑄與不鑄是不是就必定是成文法的公布與不公布的題目,甚至仍是實行“以法治國”或否決“以法治國”的分野,即奉行“法治”和保持“禮治”(或“人治”)的分水嶺;還有,叔向和孔子譏評刑書、刑鼎的話能否就意味著否決成文法的公布,從而必定是代表了落后的奴隸主階層的好處;最后,子產鑄刑書與趙鞅、荀寅鑄刑鼎能否一回事,叔向否決鑄刑書與孔子否決鑄刑鼎能否統一性質等,諸這般類題目,似有需要從深刻考析現代法史材料的基本上再作會商。

在上述先容我國20世紀30年月法史學著作和臺北版法史學著作的不雅點時,有一點值得提出來以惹起器重的是,它們經常將鑄刑書、刑鼎與羅馬十二銅表法相媲美,如陳顧遠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概要》和林詠榮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都明白表達了如許的不雅點。楊鴻烈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發財史》中異樣談到了他將“鄭鑄刑書”斷定為中國公布成文法之始的來由和思想方式:

年齡時期恰碰著周人宗法社會崩壞的時節,而又不克不及即刻醞變成熟一個像戰國末期秦國那樣的軍公民社會,但此種趨向已是異常明顯,所以那時已由周代的習氣法時代進而為成文法時代;又依據普通汗青法學派的人如梅因(H. Maine)在所著《現代法令》(Ancient包養 Law )中說一切國度在未有法典以前,年夜都顛末了一個機密法時代,換句話說,法令僅為少少數人所把握,盡不令普通國民識其內在的事務;羅馬及其他平易近族,在未有法典以前,便皆這般;我們中國到年齡時才有法典,所以也是方由機密法的階段演變。 [15]

馮友蘭師長教師在論及鄭刑書時,也清楚地談到他把刑書刑鼎作為公布成文法的改造年夜事來看的思慮經過歷程:

東方的汗青供給一個顯明的相似的例子。在羅馬的奴隸社會中,本來有習氣法,沒有成文法。奴隸主對奴隸和休息國民可以隨便判罪。布衣請求成文法典。貴族持久抵禦有效,不得已制定成文法,于公元前451年把成文法典刻于十二個銅牌之上,建立在城市包養中的重要廣場。 [16]

顯然,這里的思緒,基礎上是以東方法學價值論和方式論為旨回的,詳細地說,是以羅馬法作為評價和思慮中國現代法和中華法系的坐標。在公元前五百多年到四百多年這個時段里,羅馬人將十二表法刻在銅板上,鄭人和晉人將刑書刻在鼎上——這是多麼的類似!鑄刑書就是公布成文法之始的結論,從這里確是可以呼之而出了。幾十年來的不少中法律王法公法史學論著,在談到刑書刑鼎時,固然沒有像上述著作那樣將這種思緒直白地表述出來,但其內涵的深層之處的這一思想方式仍多幾多少可以使人感觸感染獲得。但是,這種以羅馬法和東方法制史的價值論、方式論為途徑與坐標的措施能正確提醒中國現代法和中華法系的“自我”嗎?!

中華法系作為富有特點的一年夜法和參與者——回答了問題,然後對他們的答案進行了辯系,在公布成文法的時光和方法上,在成文法與習氣法的關系上,自有分歧于英美法系、羅馬法系的特色。從汗青現實中往提醒這些特色,是我們法學任務者的義務。這也是本文會商刑書刑鼎題目的本心。

二、叔向詒子產書考析

題目還得回到叔向和子產的那場爭辯下去。據《左傳》所記,子產在朝于鄭,“制參辟,鑄刑書”,晉上年夜夫叔向聞訊,寫信表現否決。《左傳》錄下了信的全文:

始,吾有虞于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平易近之有爭心也。猶不成禁御,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平易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平易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徵于書,而徼幸成之,弗可為矣。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包養 ;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平易近,不亦難乎?《詩》曰:“儀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平易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行賄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17]

子產接到這封斥責他的信后,答覆說:“吾以救世也。”表現不克不及接收。

這是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上對后世有著較年夜影響的一次爭辯。

叔向在信中,將鄭刑書與夏之《禹刑》、商之《湯刑》、周之《九刑》這“三辟”相提并論,都看作是“叔世”之“多制”。假如說,鄭刑書是一種公布成文法的改造,那么,“三辟”也當屬于公布了的成文法,由於“三辟”的經驗是叔向否決鄭刑書的根據。但如許一來,鄭刑書作為公布成文法之始斷豈不是不攻自破!現實上,從叔向的信中看,他否決的并不是刑書的公布,而是棄禮而任刑、“多制”。

實在,《禹刑》并非真是禹所親定的。 [18] 《呂氏年齡·孝行覽》引《商書》“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竹書編年》載:“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湯刑》。”這闡明商湯時已有刑的規則。可是否就是商湯王手定了《湯刑》,也難考定。 [19] 考叔向之信,要緊處是“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一句。“興”,即昌隆、回復之意,這里實含有濫用科罰的意思。禹、湯之世,正值建國之初,他們以元配天、萬象更換新的資料,當然不克不及稱為“亂政”“叔世”。 [20] 所以,叔向的“三辟”如此,不外是指三代季世統治者借禹、湯之名而濫興刑辟,以刑治平易近,棄禮而御平易近于刑威之下。叔向主意禮治,持一種重禮輕刑的治國主意,天然否決這種做法。

在詒子產書中,叔向綱要性地論述他所主意的禮治的基礎準繩和步調,共分為四個條理:

第一層,用道義、禮制、忠信、仁德來領導國民,從品德上加以防范,禁于已然,即所謂“閑之以義,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第二層,用賞和刑兩種手腕來勸誘和要挾國民,即所謂“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科罰,以威其淫”;第三層,用莊敬、和悅、威嚴、堅強的立場來管理國民,讓他們各安本業,即所謂“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涖之以強,斷之以剛”;第四層,提拔賢達、忠信的各級仕宦和慈惠的師長來履行上述各項辦法,即所謂“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

這就是后來儒家總結的禮樂刑政或德禮政刑相聯合的禮治主義基礎范式。叔向說,只需在朝者做到像《詩》中所說的“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即以周文王為模範崇尚德禮,國民就無不愛護,“如是,何辟之有?”就是說,用不著科罰了。這完整是把禮管理想化了。正由于叔向保持禮治態度,所以不同意過火誇大以刑治國,并對子產在鄭國實行的重要改造辦法均持貳言。就其思惟偏向而論,叔向無疑是屬于守舊型的。

子產鑄刑書當然也具有把“刑辟”從頭公然公佈的感化,但它不是我國公布成文法之始,叔向否決的重要來由也不在此點。綜不雅叔向之信,其關鍵在保持禮治,煩惱子產的刑書會損壞、擯棄禮,把老蒼生引上棄禮征刑的途徑。與此相聯絡接觸的另一個派素性緣由,是叔向保持“議事以制”的禮治主義刑事司法不雅,而子產的鑄刑書,則具有將罪刑關系斷定化的感化,這就是凡是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與不符合法令定主義的不合。本文限于主題,欠好睜開會商了。 [21]

對于鄭刑書,叔向鞭撻子產“棄禮”,實在是攻其一點不及其余,誇大其詞了。現實上,子產非但不是一個“棄禮”者,仍是一位同意禮治、實行禮治、改良禮治的政治家。他曾說:“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平易近之行也。” [22] 把禮看作是不移至理的治國總綱要、總準繩。在那時,以如許的高度評價禮的感化,仍是未幾見的。不錯,子產履行了“德威並用”的刑事政策,但他的“制參辟,鑄刑書”,只不外是猛政中的一項辦法罷了,并沒有是以而否認寬政,所以,也沒有超出禮法的范圍。禮請求固守中庸,“德威並用”就是中庸在政刑題目上的表示和利用。從子產的所有的政治法令主意和實行軌跡來看,這一辦法不是從全體下去否決、取代禮法,而是在禮的基礎準繩領導上去改良、包管和保持禮法。

從《左傳》可知,叔向是一小我品正派、思惟守舊的人物。他對一切變更都內心不安,傳聞子產鑄刑書,也不細加考核,便火燒眉毛地寫信責備一通,現實上倒是只見景象,未見實質。叔向的信中說,這是個“叔世”,子產回信說,他是為了“救世”。“救世”是以認可“叔世”為條件的,穩定不衰又何必往“救”!可見他們對社會的見解無最基礎不合,不合只是在保護和保持禮法的方式上。子產用改進的措施保護禮法,叔向則否決任何修改。

子產和叔向都是孔子稱贊過的汗青人物,但所贊的角度分歧。對叔向,孔子稱道的是他的人品,許為“古之遺直” [23] 。對子產,稱道的是他的政治膽略和仁愛行動。在看待禮法題目上,孔子不像叔向那樣固執守舊,態度上比擬接近子產的重禮而又改禮的立場。他生涯的年月比子產稍晚,因此也有能夠周全地清楚子產平生的作為,作出腳踏實地的評價。所以孔子不以為子產鑄刑書是“棄禮”。《左傳·襄公三十年》記錄,子產上臺在朝的第一年,奉行“都鄙有章,高低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的軌制,遭到一些卿年夜夫的否決,揚言殺子產,可三年以后都轉變了立場。這一事務同叔向吃緊忙忙寫信否決子產鑄刑書,成果倒是搞錯了很是類似。汗青上一切搞改造的人都極易被人們誤解,子產也不破例。鄭國卿年夜夫們三年后對子產的稱讚,也反過去闡明子產的改造不是最基礎上否決禮法,而是改良禮法。

三、孔子否決晉刑鼎考析

鑄刑鼎的題目有必定的復雜性,言簡意賅難以說清。為了闡述的便利,現將《左傳》關于晉鑄刑鼎的一段文字照錄如下:

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掉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式,以經緯其平易近,卿年夜夫以序守之,平易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認為牛耳。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平易近在鼎矣,何故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故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故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認為法律王法公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24]

包養

《左傳》是本好書,但有個弊病,就是好作預言。文中的“晉其亡乎”“范氏、中行氏其亡乎”等語,顯然也是一種預言,是看到了晉亡的《左傳》作者所編,那時的人不成能做如許勇敢的假定。所以,這段文字在可托水平上是要打點扣頭的。何況,說孔子否決晉鑄刑鼎也只是如許一個孤證,用孤證為條件作邏輯推演不克不及不取穩重的立場。此刻,我們權且以為孔子確切說過相似如許的話。但從整段話的文義來看,不是闡明孔子否決法的公布,否決治國要用法,而是著重在非議刑鼎所鑄之法的內在的事務。

(一)關于“唐叔之所包養 受法式”和“被廬之法”

孔子的話中提到晉國開國以來的三個法式:“唐叔之所受法式”、“被廬之法”、夷蒐之法。孔子同意前兩個法,獨否決夷蒐法,更分歧意把它鑄之于鼎。緣由安在?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狀況他所稱道的前兩個法。

《左傳·定公四年》載,成王的同母弟叔虞受封于唐(后改為晉)時,周公“命以《唐誥》”。這大要就是“唐叔之所受法式”。《唐誥》原文早佚,與它差未幾同時公佈的《康誥》,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制準繩,這是周公的固有思惟,《唐誥》當不離其宗。在那時,無疑是提高的法令主意。孔子“德主刑輔”的不雅點就是與此一脈相承的。

“被廬之法”作于晉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晉文公曾在外亡命19年之久,有豐盛的政治經歷。他上臺后,積極預備稱霸,采取了一些利平易近、惠平易近的改造辦法,使晉國敏捷呈現了“政布衣阜,財用不匱” [25] 的局勢。文公四年,楚師北上圍宋,宋向晉垂危,晉楚爭霸,勢在必戰。于是,晉文公在被廬這個處所舉辦年夜蒐禮。《左傳》論述了文公的改造和此次蒐軍的情形:

晉侯始進而教其平易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平易近未知義,未安其居。”于是乎出定襄王,進務利平易近,平易近懷生矣。將用之。子犯曰:“平易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平易近易資者,不求豐焉,明征其辭。公曰:“可矣乎?”子犯曰:“平易近未知禮,未生其共。”于是乎年夜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平易近聽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釋宋圍,一戰而霸,文之教也。 [26]

在被廬蒐軍時,晉文公“作全軍,謀元帥”,一些元老重臣如趙衰、孤偃等,有舉賢讓賢之風。這就是孔子主意的“禮讓為國”。 [27] 在第二年的晉楚城濮之戰中,晉文公嚴厲履行被廬之法,年夜將顛頡自恃有持久從亡之功,違背軍令,即殺之“以徇于師”;“祁瞞奸命”,也殺之“以徇于諸侯”;戎右船之僑私行“先回”,又殺之“以徇于國”。《左傳》借“正人”之口贊文公說:“其能刑矣,三罪而平易近服。” [28] 總起來說,晉文公所停止的政治、法制改造精力是:教平易近、利平易近、示信、示禮、別高低、順少長、明貴賤、舉賢才、嚴獎懲。“被廬之法”恰是這種精力的集中表現,是一個重禮輕刑的法,在實行中也獲得了“一戰而霸”的傑出後果,所認為孔子所稱道。

(二)關于夷蒐之法和“亂制”

夷蒐在魯文公六年(公元前621年),上距被廬之蒐12年。孔子說它是個“亂制”,為什么?據杜預說,夷蒐時,“一蒐而三易中軍帥,賈季、箕鄭之徒遂作亂。故曰亂制。” [29] 一蒐“三易”主帥,真可謂朝令夕改。特殊是第三易,產生在蒐軍終了,晉襄公宣布“狐射姑(即賈季)將中軍,趙盾佐之”之后,適逢太傅陽處父出使回國,勒迫晉君“改蒐于董”,發出成命,改任趙盾為中軍主帥,狐射姑作輔佐,剛好倒了個位。題目在于,陽處父如許做并不是為了舉賢,而是出于私交,因他本是趙盾之父趙衰的屬下年夜夫,“故黨于趙氏”。這種權臣擅國、任人唯賢的做法終于變成了晉國的年夜亂。夷蒐確當年秋天,賈季“殺陽處父” [30] 。第三年,前二“易”中被“易”上去的箕鄭父、先都、土彀、梁益耳等人又起而“作亂”。 [31] 凡此各種,說它是“亂制”,名副實在。

趙盾在朝后搞的法共有九條:

制事典,處死罪,辟獄刑,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污,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 [32]

據楊伯峻師長教師在《年齡左傳注》中的說明,“制事典”,謂制訂處事章程或條例,有今之行政律例的性質;“處死罪”,相當于后世制訂科罰律令,即叔向“詒子產書”中所說的“不為刑辟”的刑辟,是罰罪之法;“辟獄刑”,指審理刑事方面積存的案件;“董逋逃”,意為督察追捕流亡的罪犯;“由質要”,即財物生意以質劑作為憑證;“治舊污”,指清除、懲辦為政中的污穢;“本秩禮”,是說貴賤尊卑按原有的秩禮規則的次序履行,不得僭越;“續常職”,與《論語·堯曰》的“修廢官”類似,意為錄用仕宦持續廢闕了的衙門任務,使之恢復正常;“出滯淹”,亦即《論語·堯曰》的“舉逸平易近”,指提拔被滯阻于平易近間的賢達之人出任官爵。

趙盾搞的這個法,固然禮的成分年夜為削減,刑的內在的事務增添不少,與孔子重禮輕刑的不雅點不甚合適,但總的來看仍是沒有完整棄禮而任刑。所以,孔子所斥的“亂制”,不見得是指趙盾之法的內在的事務。“亂制”之“亂”,重要是夷蒐時完整違反了年夜蒐禮的禮法,同學生和教授們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其中,最有名的當屬時是指“宣子之刑”的內在的事務。那么,“宣子之刑”是如何一個法呢?

(三)關于“宣子之刑”

《左傳》關于晉鑄刑鼎的那段記錄中,引孔子駁詰的話中有“宣子之刑,夷之蒐也”一句。如下面所述,晉夷蒐時,是趙宣子——趙盾“始為國政”,掌管修法。據此,則鑄之于鼎的這個“宣子之刑”,當為趙宣子所為。但《左傳》傳文又一言判斷荀寅之刑鼎乃“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那么,“宣子之刑”的“宣子”,畢竟是趙宣子趙盾,仍是范宣子士匄呢?

有一種看法說,范宣子直接介入了文公六年趙宣子引導的制法任務,趙宣子是總掌管人,范宣子是修刑書的部分掌管人,所以,“宣子之刑”即“范宣子所為刑書”,是范宣子在夷蒐時制作的。 [33]

史載,范宣子于晉悼公十年(魯襄公九年,公元前564年)始“佐中”,相當于副在朝的位置。只要這時,才有掌管一個部分的修法任務的標準,說他在夷蒐時就協助趙盾制“刑書”,于史無征。又考范宣子卒于晉平公十年(公元前548年),時距夷蒐已73年,若他在夷蒐時就能掌管“刑書”的制訂任務,最少也應是20多歲的人了。可是,據《左傳》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年)記錄,晉楚鄢陵之戰,范宣子的父親范文子(士燮)佐中軍,主退,他勸父親防禦,范文子罵他:“孺子何知焉!”闡明他那時年事不年夜。楊伯峻師長教師也注云:范宣子“時髦幼,班位不高” [34] 。而文六年又早于成十六年46年之包養 久,哪有成十六年“時髦幼”的“孺子”,反能在46年前介入制法運動的呢?所以,說范宣子掌管了夷蒐“刑書”的制訂,也只是測度之詞。 [35]

荀寅在刑鼎上“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的做法,被蔡史墨責備為“又加范氏焉”,言下之意,是范宣子代人受了過。對此,杜預有個注解,值得器重。他說:

范宣子所用刑,乃夷蒐之法也。夷蒐在文六年…… [36]

依據《左傳》所記,這個“夷蒐之法”應是趙盾所制的那九條。但孔子言“宣子之刑”,杜預稱“范宣子所用刑”,《左傳》稱“范宣子所為刑書”,都誇大了它是“刑”,是“刑書”,可見不會是承用趙盾之法的所有的,而是只沿用了此中的刑的部門,即“處死罪”“辟獄刑”“董逋逃”三項。如許一來,連趙盾之法中尚保存的一點禮也被放棄,而一任刑治了。這天然與孔子的主意年夜相徑庭,要被其視為“亂制”了。

晉自趙盾在朝后,六卿專權,政局凌亂,幾十年未見有蒐軍制法的事。范宣子上臺伊始,承用夷蒐舊法,道理所然,即使有所修正,亦以夷蒐法為底本,只及枝葉,未動最基礎,所以雖名為“范宣子所為刑書”,本質與夷蒐法之刑年夜同小異,故孔子斷言“宣子之刑,夷之蒐也”。由于夷蒐是“亂制”,范宣子后來也不再承用,這就有了綿上之蒐。《左傳》襄公十三年載,晉侯在綿上蒐軍,命范宣子將中軍,他讓賢了:

晉國之平易近是以年夜和,諸侯遂睦。正人曰:“讓,禮之主也。范宣子讓,其下皆讓。……晉國以平,數世賴之,刑善也夫!” [37]

看來年夜有被廬之蒐的遺風。杜預說,晉國“常以春蒐禮改政令” [38] 。楊寬師長教師在《古史新探》中也說,晉國的“年夜蒐禮具有制訂和公佈法令”的效能。 [39] 是以,綿上之蒐現實是對夷蒐之法的放棄。所以,杜預又說:

范宣子刑書,中既廢矣,今回復之,是成其咎。 [40]

如許看來,晉刑鼎所鑄的是一個范宣子一度承用過而又被本身放棄了的廢法。可以假想,假如荀寅等人鑄一個晉文公的被廬之法或范宣子綿上之蒐時阿誰“刑善也夫”的法,孔老漢子生怕是不會加以非議的。由此也可窺見,孔子否決鑄刑鼎不見得是否決法和法的公布。

(四)關于“擅作刑器,認為法律王法公法,是法奸也”

晉刑鼎系公元前513年(魯昭公二十九年,晉頃公十三年)所鑄。那時,晉國的在朝趙鞅和另一個叫荀寅的下卿領兵在汝水邊上筑城,向晉國蒼生征鐵鍛造了這只刑鼎。《左傳》載孔子譏刑鼎的話后,緊接著記有蔡史墨異樣性質的批駁。蔡指出,趙鞅介入鑄刑鼎是出于“不得已”。對此,杜預注云:

鑄刑鼎本非趙鞅意,不得已而從之。 [41]

對趙鞅為何不愿意鑄刑鼎,史籍雖沒有直截了當的交接,但依然可以尋到此中的原委。《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載,趙鞅曾向鄭子年夜叔問禮,子年夜叔向他年夜談了一通子產關于禮的高論:“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平易近之行也。”趙鞅聽了信服得心悅誠服,贊嘆道:“甚哉,禮之年夜也!”子年夜叔又進一個步驟施展說:“禮,高低之紀,六合之經緯也,平易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是曲以赴禮者,謂之成人。年夜,不亦宜乎!”趙鞅立即立下誓詞:“鞅也,請畢生守此言也。”這件事產生在鑄刑鼎前四年。

荀寅又何許人也?荀寅即中行寅,與范吉射是姻親。荀、范均在晉六卿之列。《國語·晉語九》載:“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劉向在《新序》中說,荀寅“以苛為察,以欺為明,以刻為忠,以計多為善,以剝削為良”,由于他的“船車飾”“賦斂厚”,是以,“平易近怨謗詛”。1972年山東臨沂漢墓出土的《孫子兵書》佚文《吳問》篇載孫子剖析范氏、中行氏被消亡的緣由也指出,范氏、中行氏的田畝面積小,但稅收重,養的士又多,農人累贅很重,怨聲載道。此中有如許幾句:

范、中行是(氏)治田,以八十步為婉(畹),以百六十步為田勿(畝),而伍稅之。其制田陜(狹),置士多。伍稅之,公眾富;公眾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曰先【亡】。

“伍稅之”就是稅率為非常之五。按周禮規則,稅率應非常之一,稱“什一之稅”。所以魯哀公收非常之二的稅,孔子的先生有若就批駁他稅重了。 [42] 比擬之下,荀寅的“伍稅之”當然是嚴重的“厚斂”了。這些史料闡明,荀寅是個“不恤庶難”、“厚斂”蒼生、驕奢淫逸、為政刻薄、野心很年夜的舊貴族,他的所作所為,是與年齡以來重平易近的時期潮水各走各路的,也是違反那時仍通行的禮的準繩的。

由上可知,趙鞅和荀寅對禮的立場是分歧的。趙鞅發誓做個“自是曲以赴禮”的“成人”,盡管他完成本身誓詞的誠意有幾多還可以猜忌,但在六卿劇烈爭權之際,他是標榜禮的,究竟不像荀寅那樣公開棄禮虐平易近。這無疑是他分歧意鑄刑鼎的主要緣由。

眾所周知,法是晉陞為國度意志的統治階層意志,不是個體統治者的率性胡來,立法必需經過國度以某種方法加以承認。荀寅鑄的這個刑鼎,既然連握有晉國行政和立法年夜權的在朝趙鞅都出于“不得已”而現實上賜與了否認性評價,那它是不成視為晉國符合法式的正常立法的。所以,蔡史墨非議這個刑鼎時說:“中行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認為法律王法公法,是法奸也。”這段話值得器重。從趙鞅重禮而不同意鑄刑鼎的立場中,我們可以察知,孔子批駁這個刑鼎“掉度”,是個“亂制”,其重要緣由是它背叛了禮法的精力,行暴政,厚賦斂,搞酷刑重罰。我們也很難假想,像荀寅如許一個違反年齡以來重平易近的時期精力的貴族,會努力于提高的社會改造和法制改造,或首創什么新的法令軌制。在那時的晉六卿之中,韓、趙、魏三家的改造比擬徹底一些,而范、中行、智氏三族則保存了較多的舊統治方法。假如說他們有進步前輩與落后之分,那么進步前輩一方應是韓、趙、魏三家。 [43] 荀寅鑄刑鼎,把主意酷刑峻法的“宣子之刑”宣布為法律王法公法,是打算作為本身得寸進尺地殘暴搶奪國民的護身符,以便“符合法規”地謀取權利和財富。鑄刑鼎以后僅僅16年(公元前497年),荀、范二族就被趙鞅逐出包養網 晉國 [44] ,這是他們開汗青倒車、喪盡民氣的應得下場。這件事自己也對傳統的鑄刑鼎評價提出了譏諷性的反證。

(五)關于“平易近在鼎矣,何故尊貴”

從孔子譏刑鼎的那段話看,似乎他否決鑄刑鼎的重要來由,是煩惱刑鼎一成,“平易近在鼎矣,何故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故為國?”亂制穩定制倒在其次。實在,這兩個題目是不成分的。固然,孔子是要保護貴賤有序的統治次序的。但主意“貴賤不愆”并不等于是否決法,或否決公布成文法,更不克不及是以就矢口不移他就是奴隸主階層的代言人。法歷來都具有保護統治次序的效能,不論是孔子的“禮讓為國”,仍是荀寅的刑鼎治國,都是為了保護有利于統治階層的貴賤次序。不克不及假想,法一經公布,貴族的莊嚴就掃地了,老蒼生就可以據法與貴者爭訟了,貴賤就無序了。孔子的時期不會發生如許的法。孔子和荀寅等人的不合,并不在于要不要貴賤品級次序,而在于若何保持貴賤品級次序。孔子以為,像荀寅那樣剝削無度、科罰無度,必定會弄到“貴賤無序,何故為國”的田地,這不幸被他言中了。

所謂“平易近在鼎矣”,有的說明成:國民手中有了刑鼎上刻寫的刑書為根據,就可以包養網 與貴族爭訟,不再需求尊重貴族了。這不是看文生義,即是對成文法公布后司法軌制的幻想化。實在,“平易近在鼎矣”,即“平易近在刑矣”。由於,此鼎不是此外鼎,而是“刑鼎”。荀寅欲以刑為治,平易近豈不在刑威之中!貴族仕宦棄禮任刑,在孔子看來恰是“為上不正”“上掉其道”,平易近怎能于心中對其發生尊重之情?孔子并不以為貴族可以不遵法,隨心所欲。他誇大“卿年夜夫以序守之”,于是“平易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這就是“上好禮,則平易近莫敢不敬” [45] 的“為國以禮”次序。當然,貴族所守之法應不掉“度”。所謂“度”,包含賦斂有度、科罰有度,現實上,是打算使統治階層與被統治階層堅持在一個同一體中。他以為,這恰是夷蒐“亂制”所做不到的。

有的論著說:“唐叔之所受法式”和“被廬之法”都是奴隸制法,孔子唯獨稱贊它們有“度”,可見是保護奴隸軌制的。假如這種推論可以或許成立,那么孔子高度稱道堯舜,又該如何往推論呢?我們了解,封建制對奴隸制的下層建筑不是打壞,而是直接地繼續和聯合,它們之間沒有非此即彼的鴻溝。退一個步驟說,這兩個法即使是奴隸制法 [46] ,也不克不及斷言孔子稱道它們就是復辟奴隸制,而孔子所否決的夷蒐法和刑鼎就一定是新興田主階層法。孔子保護什么性質的社會,要從其所有的思惟來加以考核,不克不及以非刑鼎一段話來作邏輯推演。

概而言之,荀寅鑄刑鼎,不克不及闡明是一次包養網 新的法制改造,孔子持否決立場,是保持禮法的一向態度的表示,此中也含有否決虐平易近、酷刑重罰的公道原因。可見,孔子譏刑鼎,并不是否決公布成文法。這一點,後人也早有結論。如明代丘濬談及孔子譏刑鼎的緣由時,就寫道:

認為范宣子所為非善耳,非謂圣王制法不成使人知也。 [47]

這不只言簡意賅,且乃確當之論。

四、懸法象魏考析

(一)“象魏”是遠早于鄭刑書、晉刑鼎的公布成文法的方法

依據古文字學家的研討,我國文字發生于夏代末朝,成文汗青至多已有3700多年。 [48] 有文字便有了編輯成文法典的前提。古籍所載的黃帝《李法》 [49] 、《政典》 [50] 、“皋陶造律” [51] 等,由于文獻缺乏征,當然不成認為信史。但有的學者也認為,叔向所說的《禹刑》、《湯刑》、《九刑》以及《尚書》所載的《呂刑》等,已是成文的刑法。 [52] 這固然并非定論,倒是極有啟發性的思慮。《尚書·多士》云:“惟殷祖先有冊有典。”“冊”包養網 “典”均為用竹簡記錄的文獻。 [53] 《爾雅·釋詁》云:“典、彝、法、則……常也。”郭璞注:“皆謂常法耳。”可見,冊、典是法令性質的文獻。《禮記·中庸》說:“文武之政,布在方策。”方,即木牘;策,即竹簡之冊。 [54] 此記錄“文武之政”的“方策”,亦當為法令文獻,即“典”,即“常法”。這闡明,商代和西周初期能夠已有成文法典。

成文法典的存在是成文法公布的條件。成文法呈現得早,成文法的公布也就有能夠早一些。“布在方策”的“布”,依照“三禮”經文的用法,含有宣示、公布意義,如“布治于邦都城鄙” [55] 、“布刑于邦都城鄙” [56] 等。固然,這缺乏以證實“文武之政”已是公布了的成文法典。但從考古學、古文字學等的新發明以及古史學者應用迷信方式研討現代史的新結果來作綜合估量,我國成文法發生及其公布時光,向上推移,其掉小,向下推移,其掉年夜。

詳細地說,筆者認為,西周的懸法象魏之制,當是我國現代公布成文法的一種較早的、曾被普遍采用的方法。

《周禮·秋官·年夜司寇》云:

正月之吉,始和布 [57] 刑于邦都城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平易近不雅刑象,挾日而斂之包養網

《天官·年夜宰》《地官·年夜司徒》《夏官·年夜司馬》也有在統一時光懸“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于象魏的記錄。象魏,是周皇帝或諸侯宮殿外朝門的門闕,兩旁各一,筑土為臺,若今之城樓,因可張望,又稱“雙不雅”,懸法于上,故謂“象魏”。 [58] 這很顯明是法令向國人公然之意。

據《周禮》記錄,朝廷懸法于象魏之后,有關部分的主座還要帶領屬員前去當真不雅讀。如《秋官》規則,小司寇的職責之一是:

正歲,帥其屬而不雅刑象,令以木鐸,曰:不消法者,國有常刑。

此外,還有專門擔任公布和宣喻法則的仕宦——布憲。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凡邦之年夜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召。 [59]

征引《周禮》的材料,天然要牽扯包養 到《周禮》的真偽。自漢代以來,關于《周禮》的作者及成書時期就紛爭不息,成為一至公案。近二三十年由于考古發明的佐證,學界垂垂對《周禮》的價值恢復了信念。

《周禮》當然不是周公之書,后人也有做作,但里面保留了不少周代的可貴史料。所以凡觸及周秦之際的現代文明研討,特殊是有關法令史的研討,都不克不及分開《周禮》。李學勤師長教師將1970年以來出土的湖北云夢睡虎地秦簡、湖北江陵張家山漢簡、四川青川郝家坪木牘所載法令材料與《周禮》作比擬研討后發明:“《周禮》要早于秦漢律,並且比《逸周書·年夜聚》似乎也要早一個時代。”文中還引證了張亞初、劉雨二位師長教師的著作《西周金文官制研討·媒介》中的見解:“《周禮》在重要內在的事務上,與西周銘文所反應的西周官制,頗多分歧或附近的處所。” [60]

劉起釪師長教師考據《周禮》一書真偽甚詳。他以為,《周禮》原名《周官》,最後見于漢代,是作為記錄周代官制的典籍呈現的,是以,應從其所記官職的主體內在的事務進手來考定。後人在這方面的研討結果當推錢穆的《周官著作時期考》和顧頡剛的《周公制禮的傳說和〈周官〉一書的呈現》。劉著具體先容了錢、顧二文的內在的事務、不雅點后,指出:顧、錢二師長教師的研討,可知《周禮》中所載戰國材料頗多。但《周禮》全書有三百七十多個職務的職文,顧、錢二師長教師所舉不出三四十個職文,仍居多數。他寫道:

《周禮》的成書有一成長經過歷程。第一個步驟只是一部官職匯編,至遲成于東周年齡時期,它根據的是自西周以來逐步完整的周、魯、衛、鄭四國的姬周體系的官制,初步還記載了一些官職的職掌。后來逐步具體彌補,寫成了各官職的職文,除重要保留了年齡以上材料外,還錄進了不少戰國材料,所以全書的彌補寫定當在戰國時代。到漢代收拾圖書時,又有多數漢代材料摻出來了,但不影響這部書原是周代的舊籍。 [61]

這里尤其應該提出的是陳漢平師長教師在《西周冊命軌制研討》一書中對《周禮》的史料價值所作的進一個步驟確定。作者依據冊命金文西周官名、授命官職職司、“右”者與授命者之附屬關系、官職組合擺列次序、佐官軌制,甚至金文所見官制中某些細節與《周禮》相合或接近的大批材料,指出:“《周官》一書不偽,乃先秦古書。”關于《周禮》的成書年月,陳“偏向于《周官》成書在西周之說,此書之寫作時光盡不致晚在戰國初年”,從而對《周禮》的史料價值作了積極的確定:

對《周官》一書之內在的事務,雖今朝尚未能周全確定為西周信史而所有的信據,但亦不該周全否認而以為不成引據。以往大都駁詰《周官》一書之學者,論及西周以致商代官制,往往仍好徵引《周官》所載官制與官名認為依據,其言其行,不無牴觸。

冊命金文所見西周官制表白,《周官》一書有相當成份為西周官制實錄,保留有相當成份西周史料,本日研討西周以致先周官制及其他汗青情形,《周官》應列為主要史料參考書之一,對《周官》一書之史料價值,古人應予以充足器重。 [62]

以上學者的學派甚至學脈也許分歧,但他們對《周禮》史料價值分歧的迷信確定,對于疑古太過的學風,不啻是激烈的沖擊。

固然,對《周禮》內在的事務,特殊是其所載官制的靠得住性研討,不克不及取代對其所記的“象魏”軌制的詳細考據。對“象魏”制提出猜忌,以為它不是西周材料的首推錢穆師長教師。 [63] 但此點仍應商議。

依據學術界征引《周禮》史料的普通做法,只需此史料能在其他信史中獲得印證,普通應以為其靠得住。“懸法象魏”之制,恰是這般。《左傳·哀公三年》載:

夏蒲月辛卯,司鐸火。火踰公宮,桓、僖災……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躲《象魏》,曰:“舊包養 章不成亡也。”

杜預注曰:

《周禮》,正月縣教令之法于象魏,使萬平易近不雅之,故謂其書為《象魏》。

楊伯峻師長教師亦云:

此象魏可以躲,非指門闕……那時象魏吊掛法則使萬平易近知曉之處,因名法則亦曰象魏,即舊章也。 [64]

象魏,本是吊掛法則的處所,一朝一夕,連法則自己也稱作“象魏”了。可見,懸象之制已有長久的汗青。

總之,經《左傳》證明的《周禮》所載“懸法象魏”軌制,應以為是我國汗青上遠早于刑書刑鼎的公布成文法的方法。

(二)幾種不雅點的會商

1. “懸象即懸刑圖”說

這種見解古已有之。他們以為,“象”指刑圖,即墨、劓、刖、宮、年夜辟五刑的刑人圖。所以,懸法象魏,實系懸圖象魏,即在宮闕上吊掛五刑刑人圖像。持這種見解的人往往把《周禮》的“懸法象魏”與《尚書·堯典》的“象以典刑” [65] 視為統一,并援認為據。如宋朱熹以為:“象以典刑”之“象”,“如懸象魏之象”,乃是“畫象而示平易近以墨、劓、刖、宮、年夜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 [66]

又如,惠棟云:

象魏,六官所縣之象,如治、政、教、刑之類。繪為圖象,唐虞所謂畫象是也。 [67]

但是,更多的注家不采“畫象”之說。有的以為所懸的既有刑圖,又有文字(即成文法):

曰“象”者,非惟書其事,且揭其圖,使不雅者易辨也。不曰“治法之象”而曰“治象之法”者,曰“治法之象”,則似專懸其象;曰“治象之法”,則知并書其法。 [68]

年夜大都研討者則以為懸于象魏之法是成文法典,并非只是“畫象”(刑圖),或圖、法兼懸。如明代丘濬說:

成周刑典之設,既布于邦都城鄙,又縣之象魏,生怕平易近之不知而誤犯也。夫想法令以待全國,固將使平易近易避而難犯。顧乃深躲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克不及遍知其一切,洞曉其所謂,況愚夫細平易近哉!閭裡之包養 下看朝廷之禁憲,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測其意向之地點,及陷乎罪,從而刑之,是罔平易近也,豈圣王同平易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禮》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萬平易近,其所示者有善有惡,使之知所好惡。惟刑典則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69]

清儒孫詒讓集歷代注疏之年夜成,更為明白地闡釋了“懸法象魏”系公布成文法典。其疏云:

治象之法,即上“六典”、“八法”已下,凡年夜宰之官法皆是。必縣之象魏者,古凡典法刑禁之年夜者,皆表縣之門閭,即布憲之義也。 [70]

……凡周正建子初一日,年夜司寇布刑于全國,即于是日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平易近不雅之。刑象之法,即上“三典”、“五刑”及“司刑”五刑二千五百條之屬是也。 [71]

孫疏還特地著墨,否認“畫象”之說:

書,謂以治象書于版而縣之……凡書著文字,通謂之“象”。《司常》說旗識云:皆畫其象焉。杜注云,畫當為書。與治象義略同。 [72]

這就是說,所謂“治象之法”,即《周禮·天官·年夜宰》所記的“六典”“八法” [73] ;“刑象之法”亦便是《秋官·年夜司寇》所載之“三典” [74] 、“五刑”及五刑科條2500條;其余“教象之法”“政象之法”的內在的事務均是這般,即都是成文法典。“懸于象魏”,就是將它們書于木板后吊掛在宮闕上。

孫詒讓等將“懸法象魏”之“法”說成是“六典”“八法”“三典”“五刑”等,是可取的。當然,五刑能否真有2500條之多倒紛歧定。《周禮》所載“懸法象魏”,已不會僅逗留于張掛刑圖的程度上。朱熹等把“象”說明成圖像之像,用來詮釋《尚書·堯典》的“象以典刑”,不是沒有事理,但認為《周禮》的“懸象”之制亦同等于“象以典刑”,是懸五刑圖像,就不合錯誤了。如許便扼殺了從“象以典刑”到“懸法象魏”之包養 間一千多年法制成長的汗青。 [75] 說“象以典刑”就曾經是公布成文法,似過于臆斷。從我國古文字的來源和成長史來推究,三代以前不年夜能夠有豐盛到足以書寫法令的文字。而從漢字發生的“六書”準繩來看,那時畫刑圖吊掛則不是不成能的。象形漢字底本就是圖像的樣子,如五刑中的刖刑,甲骨文寫作“038 ”。 [76] 右邊之人一腿長一腿短,左邊是鋸子,抽像地表現出此人被截往一腳,處以刖刑。而從描繪圖像到發明出甲骨文字,又需求相當長的文明史。所以,以文字產生學而論,我國先平易近在文明晚期呈現刑圖是有能夠性的。

總之,從懸圖到懸法,有著一個漫長的文明成長經過歷程。這個經過歷程與《尚書》《周禮》所提醒的從“象以典刑”到“懸法象魏”的汗青是相合適的。呂思勉師長教師論道:

“象”之始當為刑象,蓋畫刑人之狀,以怖其平易近,《堯典》所謂“象以典刑”也。其后律法寖繁,文字之用亦廣,則變而懸律文,《周官》所謂治象、教象、政象、刑象也。 [77]

呂師長教師從法制成長的靜態角度來懂得《周禮》“懸法象魏”的意義,確比以往的儒經注疏家要站得高得多。他的結論是可托的。《周禮》六官每當“正月之吉”懸于象魏之法系“律文”,即六年夜行政部分所掌之法典,而非圖像。

2. “刑書刑鼎系罪刑合一的成文法之萌芽”說

近年來,有一些文章贊成和確定“懸法象魏”是公布成文法。 [78] 有的學者則從另一角度提出了一種新的見解,以為不克不及以公布視為成文法的標志,“若以‘公布’視為成文法的尺度,那么成文法的汗青將與法的汗青異樣漫長,來源于戰鬥與風氣的法令,從其發生之日起便經由過程公布而起到規范感化。” [79] 這種見解獨辟門路,不無啟發意義。簡直,文字呈現以前的法令、法則當然可以行動宣布于眾,但顯然不是成文法。習氣法與判例法即使寫成文字,普通也不作為成文法看待。作者由是而提出了本身的“中國成文法的概念”:

從微不雅上看,中國成文法是罪名與刑名二項合一的法令規范,即明內容標籤:天作之合、業界精英、小甜文、先婚後愛白地規則了犯法行動及響應的刑事處分。從微觀上看,中國成文法具有法典或準法典的特征。它是由必定多少數字和必定情勢所組成的法令規范群,而不是某一項範疇中的單項立法。 [80]

據此“概念”,作者以為:《法經》是“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的成長由習氣法跨進以成文法為主的時期”的“標志”;鄭刑書、晉刑鼎則是成文法的“萌芽”,“都帶有成文法的特征”。是以,“成文法出生于戰國而來源于年齡”。 [81]

上述關于成文法的概念是有看法的,可是對于史實的認定,似有可商議之處。由於,按照這一成貓叫聲時而微弱、時而強烈。她找了一會兒,才在花文法概念來權衡,古史材料向我們展現的中國成文法的“萌芽”是遠早于鄭刑書的。試以《左傳》所載為例闡明之。

《文公十八年》載周公所作《誓命》:“毀則為賊,掩賊為躲,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躲之名,賴奸之用,為年夜兇德,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這里的“賊”“躲”“盜”“奸”等系罪名;“有常無赦”的“常”,指常刑,即《九刑》中規則的與上述罪名響應的科罰。犯何種罪,則年夜致進何種刑,故曰“常”。這個《誓命》應屬于罪刑一體的刑事律例。

又,《昭公十四年》載叔向斷叔魚、邢侯、雍子之獄云:“已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異樣,“昏”“墨”“賊”是罪名,“殺”是刑名。可見,這“皋陶之刑”也是罪刑合一的。

叔向所引《夏書》的“皋陶之刑”,也不見得是皋陶所作或皋陶時所實有,但叔向所見《夏書》,應是很古的文獻,所以此種罪刑一體的刑事律例編製至多存在于叔向時期之前,也就是說存在于鄭刑書之前。這是從所謂的“微不雅”上說的。從“微觀”而論,子產的鄭刑書也包養網 只要“參辟”,“參”同三。 [82] 但畢竟是三類犯法或三篇刑書,歷來各說紛歧,迄難定論。 [83] 晉刑鼎所鑄為幾篇或幾類罪,亦不得而知,作最高限制的猜測,行將“夷蒐之法”的內在的事務所有的鑄進也只九項 [84] ,且也無法以文獻證實其若何在“處死典、辟獄刑”的規則中將罪刑“二項合一”的。根據現代鑄鼎軌制及鑄鼎史的研討,要想在一個鼎上鑄刻大批文字,將犯什么罪處什么刑的具體規則照鑄不漏,是不年夜能夠的。 [85] 更況且,晉刑鼎是趙鞅、荀寅“賦晉國一鼓鐵”而鑄。“一鼓”,計12斛,合240公斤。 [86] 鼎并不年夜,不克不及假想在下面能鑄太多的文字。而“皋陶之刑”僅叔向信手拈來的就有三類犯法和科罰規則,現實能夠還要多,只是叔向沒有征引,因此掉傳不成考。周公《誓命》也有四項之多。它們都已不是單項立法,而構成了必定多少數字的“規范群”的雛形。

是以,無論是從“微不雅”上說,仍是就“微觀”而論,刑書、刑鼎都不是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上罪刑“二項合一”的開創。這種法令情勢的“萌芽”比刑書、刑鼎要早得多。有些師友在批駁我們對孔子否決晉刑鼎題目的辨析 [87] 時以為,刑書、刑鼎是“樹立法、刑同一,罪刑響應的法令系統”,因此是一場“變更”“一塊豐碑”“一個界石”。 [88] 上述史料闡明,這塊“豐碑”、這個“界石”,并非是從鑄刑書刑鼎開端建立的。實在,叔向批駁子產鑄刑書的信曾經說出了這層意思。他以為,鄭刑書與以前每逢“叔世”所興的《禹刑》《湯刑》《九刑》都是一樣的。那就意味著,這些刑書在內在的事務上、情勢上年夜致一脈相承。所以,怎么可以攔腰一刀,只割取鄭刑書及以后的刑鼎作為“萌芽”或“豐碑”呢?!

此刻,讓我們回過火來聊下成文法題目。

《牛津法令年夜辭典》是如許寫的:

成文法,一個寄義含混的詞,凡是指編輯的法令和制訂法。與習氣法和法官造法絕對應,固然這兩者都是以文字或印刷記錄。

《中國年夜百科全書》“法學卷”則是如許來界定“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

成文法“即由必定的國度機關按必定法式制訂的,以規范性文件的情勢表示出來的法,如憲法、法令、行政律例、處所性律例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度制訂,但經國度承認和保證的調劑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行動規定,如習氣、判例、法理等”。

這兩個界說,一個發生于具有判例法系法文明傳統的英國,一個是按中國現有社會主義法系提出的。眾所周知,中國自近代以來的法已印有年夜陸法系的深深烙痕。它們各具代表性,卻又有配合性。依據這必定義,像周公制禮和作《誓命》、呂侯制刑、子產制刑書、李悝作《法經》等,應當說都具有了或基礎具有了作為成文法的前提。但晉刑鼎卻尚可存疑,由於荀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認為法律王法公法,是法奸也”,便是說,他的做法不克不及代表晉國的國宋微勾了勾唇,擦掉被貓弄濕的羽絨服。度意志。至于象魏之法,由周朝國度機關年年按時修訂公佈。小司寇率屬員不雅讀“刑象之法”時,還要循循善誘:“不消法者,國有常刑。”“常刑”,即五刑。意為仕宦們守法瀆職按輕重情節以五刑論處。可見,它是由國度機關依法定法式編輯、制訂、公佈的規范性文件,也是具有罪刑一體化的法令情勢的成文法,並且是公布的成文法。依時光而論,“懸法象魏”的成文法公布方法遠早于子產的鄭刑書。甚至,假如我們在地下挖掘中找不到新的、年月更長遠的其他公布成文法方法的話,那它就是中國汗青上最早的,並且在西周封邦開國、諸侯林立的國度軌制下也是最普遍地得以采用的公布成文法的方法了。

五、儒家不否決公布成文法考析

辨明中國成文法和公布成文法不始于鄭刑書、晉刑鼎,並且嚴厲地說,晉刑鼎并不具有成文法的情勢要件。這對于研討和評價儒家的法思惟極為主要。由於如許一來,那種以對刑書刑鼎是譽是毀作為界線、分水嶺,來劃分改造與發展、提高與革命、法治與包養網 人治、新興田主階層思惟家與奴隸主衰敗貴族思惟家等非此即彼式的斷語,便十足掉往了根據,從而使我們在對儒家法思惟的熟悉和研討時,在方式論上解脫了那些不用要的框框的約束,而回到腳踏實地的基點上。

從思想邏輯上說,《周禮》《尚書》都是儒家尊奉的經典,周公姬旦是儒家崇拜的圣賢,對于周公制禮、呂侯制刑、懸象之法,儒家將其支出典籍,或稱讚備至,或授徒誦習,從未顯露鄙夷、否決的意思。這是自不待說的。

從汗青史實而言,子產鑄刑書,叔向詒書責之,但儒家的開創人孔子卻只是譏晉刑鼎而并不否決子產刑書。試想,假如鄭子產鑄刑書真的開創了中國汗青上公布成文法的軌制,假如孔子真的否決公布成文法,那么他的否決就不會也不該當僅僅逗留在否決晉刑鼎上,而應追根究底地往否決公布成文法的始作俑者,即立場光鮮地否決鄭刑書,至多也應在鄭刑書題目上站在叔向一邊。但遍搜現有史料,孔子對鄭刑書未置一個否認之詞,對子產自己則多所贊許。由此也可反證,孔子否決晉刑鼎不是否決公布成文法,鄭刑書、晉刑鼎不是中國公布成文法之始。

有的伴侶曾詰責我們:“有人提出:孔子為什么不否決子產‘鑄刑書’?這個題目其實蹊蹺!子產‘鑄刑書’時,孔子僅15歲,他在為母子的糊口而奔走。”言下之意,是由於包養網 那時孔子年事尚小而不克不及加以否決。“到晉國‘鑄刑鼎’時,孔子38歲,他已登上政治、思惟舞臺”,因此才具有了否決的前提和否決的思惟,因此才“完整符合他的思惟脈搏”,跳出來否決一通,因此否決晉刑鼎也就意味著否決鄭刑書。 [89]

實在,孔子為什么否決晉刑鼎而不否決子產的鄭刑書,這個題目不單問得不“蹊蹺”,並且確切值得沉思。追蹤關心實際、反思汗青,凡有些知己的唸書人都這般,思惟家更是如許。哪有非親歷、親見的人和事就不克不及評說的事理?!孔子是一個正派的思惟家,他好褒貶,善群情,立場光鮮,不趁波逐浪,所評述的題目既有那時產生的,也有汗青上產生的。即便孔子在子產鑄刑書確當年不克不及作出評價,以后依然可以加以群情,這是有《論語》《年齡》《左傳》等書為證的。就在子產鑄刑書的第二年,《左傳》記有孔子稱讚孟僖子的談吐:“仲尼曰:能補過者,正人也。” [90] 這確定是孔子成名以后說的話,由於那時孔子才16歲。《論語》中還記錄了孔子對管仲的屢次群情。管仲遠在子產之前包養網 ,他佐齊桓公稱霸的時辰,孔子不只是年幼的題目,而是尚未誕生,但在孔子成名之后讚許管仲為“仁”的同時,卻絕不客套地譏評管仲不節省、不知禮。 [91] 子產和管仲一樣,都是孔子推重的政治家,孔子屢次稱道子產,對子產的政績和平生行事了若指掌,不成能不了解子產鑄刑書。假如子產鑄刑書與晉荀寅鑄刑鼎一樣,開創了一種與孔子的法令主意最基礎對峙的法令軌制和法制準繩,孔子在其平生中的任何時辰、任何場所都可以,也必定會絕不隱瞞地表白本身的否決立場,就像他批駁管仲一樣,盡不會由於子產賢達而居心為之“隱惡”。所以,說孔子不非子產鑄刑書是由於那時孔子只要15歲而不克不及否決,是難以說得通的。

據文獻所載,子產不毀鄉校,孔子許之為“仁” [92] ;聽到子產的逝世訊,孔子悲傷地落淚,稱讚子產是“古之遺愛也” [93] 。孔子在對子產的這一蓋棺定論式的總評價中,不成能不把子產已經“制參辟,鑄刑書”的后果和價值估量在內。孔子不否決鄭刑書,闡明鄭刑書與晉刑鼎確切分歧。如前所述,鄭刑書是成文法,子產鑄刑書也屬公布成文法的一種方法,只不外不像論者所說的是中國成文法和公布成文法之始。因此,孔子不否決子產鑄刑書,也闡明他不否決成文法和公布成文法。在他看來,制訂和公布“刑書”那樣的成文法,由來已久,無須評述,他現實上也未加理睬。孔子非議晉刑鼎,實還有緣由,已如前文所述,是由於刑鼎之法“非善”,是個敗法、壞法、惡法,而不是由于它創制了公布成文法軌制。

再從思惟系統和政治法令主意上說,孔、孟、荀都不曾有過主意機密法、否決成文法及其公布、否決罪刑響應的談吐。

荀子說:“君法明,論有常,表儀既設平易近知方。” [94] 又說:“之所認為布陳于國度刑法者,則舉義法也。” [95] “布陳”,即公佈。 [96] 人們對荀子是主意公布成文法的,生怕沒有貳言。

孟子思惟以“暴政”為旨回,不遺余力地鞭撻殘賊國民的暴政,力主“保平易近而王”、省刑薄斂 [97] ,并將“明其政刑” [98] 作為暴政的一項辦法。“明”,為修明、宣明之意,含“政刑”應向國人明白公布的主意在內。孟子以為人道是善的,國民可以經由過程教化發揚內涵的善端,預防和把持犯法的滋生,是以,他否決對普通的犯法者“不教而殺”。他訓斥說,統治者對國民不養不教,“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這是在履行“罔平易近”政策。 [99] 孟子的這些主意中,不存在機密刑主義的內在的事務。

孔子是這一題目上的要害人物。有的文章征引《論語》“平易近可使由之,不成使知之” [100] 一句,說孔子一向主意愚平易近政策,所以否決鑄刑鼎以公布法令。實在,孔子是主意對國民“富之”“教之”的。 [101] 對那些奉行愚平易近、殘平易近政策的統治者,孔子屢加叱責:

惡人教平易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以不教平易近戰,是謂棄之。 [102]

像兵戈那樣迫在眉睫的事,孔子尚且以為應教平易近七年后再奉上火線,否則就是“棄平易近”,況且是讓國民遵從、遵照法令呢!所以孔子說:

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 [103]

不事前教導國民,使他們明禮知法,一旦他們守法犯法便加以殺害,這叫作暴政。不事前循循善誘,到時忽然檢討他們成就若何,這叫作虐政。“慢令致期”意為:雖有法則、律例,但不反復慎重丁寧申敕,寬緩懶惰于先,卻峻急刻期于后,忽然期限勝利,不容通融,從而致平易近陷于刑網,這是有興趣賊害國民的賊道之政。《周禮》六官懸法象魏在先,又率屬員不雅讀丁寧警告,再遣布憲等仕宦持木鐸宣示全國于后,這與“慢令致期”的做法正好相反。孔子訓斥“不教而殺”“不戒視成”“慢令致期”,足見他在實際系統和感情上是否決向國民隱瞞法令政令、否決機密刑的,是主意法令政令要公然、公布、宣明、要對國民廣為警告之和教導之的,其思惟深處未嘗沒有以《周禮》懸法、布憲、木鐸等公布成文法軌制為原則的意思在里邊。

總之,從《論語》所反應的孔子思惟的全體上說,是以“品德齊禮”、重平易近教平易近為宗旨的,并不克不及劃回愚平易近政治之屬。至于“平易近可使由之,不成使知之”一句,“可”字在現代有“應當”與“可以或許”兩種說明。郭沫若師長教師以為,此處應取后一種意思。 [104] 那么,這句話的意思是:對于老蒼生,可以或許領導他們按照政令、法則的規則往做,但難以使他們完整懂得如許做的事理。孔子有低估休息國民聰明和熟悉才能等方面的缺點,但并不是愚平易近主義者。故錢穆師長教師說:“近人疑《論語》此章謂孔子主愚平易近便獨裁,此亦孔子所以有不成使知之慨歟!” [105] 實在,“平易近可使由之,不成使知之”還有一種句包養 讀法:“平易近可,使由之;不成,使知之。”此意正好與所謂的愚平易近之說相否決,是明白主意讓老蒼生“知”之的。竊認為,這一懂得更合適孔子作為教導家的一向思惟,也與《論語》的全體思惟加倍分歧。總而言之,從孔子思惟中異樣推不出他必定否決公布成文法的內涵邏輯。

綜上所述,孔子和全部儒家不是公布成文法的否決派。

[1] 原載楊一凡、劉篤才主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考據》(乙編·第1卷),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2003年版。本文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考據》上刊發后又作過一番修正。

[2] 筆者探析儒家與中國成文法公布題目始于1979年。所頒發的關于這一題目的論文有:《孔子法令思惟探微》(《中國社會迷信·不決稿》1983年第4期)、《晉刑鼎再議》(《法學研討》1986年第3期)、《孔子譏刑鼎辨析》(《孔子研討》1987年第1期)、《論叔向》(《孔子研討》1991年第1期)。

[3] 楊鴻烈:《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發財史》,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第51頁。

[4] 陳顧遠:《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22頁。

[5] 陳顧遠:《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概要》,臺灣三平易近書局1964年版,第61—62頁。

[6] 林詠榮:《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臺北,著者自兼刊行人,1960年印,修訂六版,第50頁。

[7] 張金鑒:《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概要》,臺灣正中書局1973年版,第16頁。

[8] 法學教材編纂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編寫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群眾出書社1982年版,第57—60頁。

[9] 《中國年夜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84年版,第763頁。

[10] 張晉藩總主編,蒲堅主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第1卷),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409—418頁。

[11] 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第1卷),上海國民出書社1989年版,第234—235頁。

[12] 楊寬:《戰國史》,上海國民出書社1980年版,第214頁。

[13] 王宇信、楊升南:《中國政治軌制通史》(第2卷),國民出書社1996年版,第455—456頁。

[14] 王宇信、楊升南:《中國政治軌制通史》(第2卷),國民出書社1996年版,第455—456頁。

[15] 楊鴻烈:《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發財史》,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第50頁。

[16]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第1冊),國民出書社1982年版,第175頁。

[17] 《左傳·昭公六年》。

[18] 楊伯峻:《年齡左傳注》。昭公六年注云:“相傳夏有《贖刑》,亦曰《禹刑》,未必為禹所作耳。”

[19] 古郎士說:“現代法令不是一個立法家所草成,是逼迫立法家認可的。”拜見[法]古郎士:《希臘羅馬現代社會研討》,李玄伯譯,商務印書館1938年版。

[20] 有的論著以為,“叔”應訓“俶”、“叔世”即“俶世包養網 ”,“俶世”乃王朝首創之世。同理,“亂”應訓“治”,“亂政”即“治政”(如寧漢林所著的《中國刑法通史》即持此說)。若孤登時從訓詁上說亦可通,但卻與叔向之信的內涵邏輯及其寫信時的全部政治周遭的狀況分歧。由於,如訓為“治政”“俶世”,信中的“國將亡”一句就沒有對象了。所以,“亂政”“叔世”應就其轉義懂得為好。

[21] 拜見俞榮根:《罪刑法定與不符合法令定的和合——中華法系的一個特色》,載倪正茂主編:《批評與重建——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研討反撥》,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

[22] 《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23] 《左傳·昭公十四年》。

[24]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25] 《國語·晉語四》。

[26]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27] 《論語·里仁》。

[28]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29]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注。

[30] 《左傳·文公六年》。

[31] 《左傳·文公八年》。

[32] 《左傳·文公六年》。

[33] 見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第1冊),國民出書社1982年版,第123頁。又,蔡尚思的《孔子思惟系統》(上海國民出書社1982年版)也確定范宣子在公元前621年(即夷蒐時)制訂了“刑書”。

[34] 楊伯峻《年齡左傳注》成公十六年注。

[35] 劉恒煥以為“用范家教子的行動語作證據”無法駁斥“馮、蔡之說”。他用“數學上追求某個函數極值的道理”證實,夷蒐時范宣子的年紀“不成能年夜于13歲”,以為他“協助趙盾制法的說法那就應當是錯了”。劉文還以為,《宣子之刑》是一部“棄禮”的法典,“是晉國刑典開端從《夷蒐之法》鋒芒畢露的‘單行本’”,不克不及當作是《夷蒐之法》的一部“子法”。見劉恒煥:《〈郭偃之法〉與〈宣子之刑〉考》,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國際學術會商會論文集》,陜西國民出書社1990年版。

[36] 杜預:《年齡左傳集解》昭公二十九年注。

[37] 《左傳·襄公十三年》。

[38] 杜預:《年齡左傳集解》僖公二十七年注。

[39] 楊寬:《古史新探》,中華包養 書局1965年版。

[40] 杜預:《年齡左傳集解》昭公二十九年注。

[41] 杜預:《年齡左傳集解》昭公二十九年注。

[42] 見《論語·顏淵》。

[43] 拜見劉澤華、楊志玖等編著的《中國現代史》(上)、童書業《年齡左傳研討》中的《三家分晉情勢之形成》等條目。

[44] 見《左傳·定公十三年》。

[45] 《論語·子路》。

[46] “唐叔之所受法式”和“被廬之法”的性質,決議于西周及年齡時代的社會性質,這在學術界另有分歧熟悉。同是持西周奴隸制說的,對“被廬之法”也有分歧的見解。如祝瑞開師長教師在其《先秦社會和諸子思惟新探》(福建國民出書社1981年版)一書中就說,“被廬之法”是晉文公制訂的“新的封建‘法則’”。

[47] [明]丘濬:《年夜學衍義補》卷一〇二。

[48] 朱正武在《識字五十年——訪古文字學家于省吾》(《新察看》1983年第4期)中稱:于省吾師長教師經由過程對甲骨文所記商人祖先廟號的研討,明白提出我國成文汗青開端于3700多年前的夏末。

[49] 見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律令一》“黃帝李法”條。

[50] 《尚書·胤政》載:“《政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實時者殺無赦。’”沈家本以為,《政典》是“夏后之軍法”(《歷代刑法考·律令一》)。

[51] 《后漢書·張敏傳》注引史游《急就篇》“皋陶造獄法令存”。

[52] 如曾憲義主編的《新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山東國民出書社1987年版)以為:《禹刑》《湯刑》表白,夏商周三代雖以習氣法為基礎形狀,但也不消除制訂過不公然的刑書。張晉藩、張希坡、曾憲義合著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1981年版)說:“周穆王時,司寇呂侯曾授命制作《呂刑》,闡明那時已有成文的法令。”高級黌舍法學試用教材《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群眾出書社1982年版)以為:《湯刑》闡明,“也許商湯在建國之初就制訂過刑法,只不外是一種不公然的成文刑書”;呂侯制刑闡明,“統治者的刑書,歷來沒有中斷過”。此外,梁啟超在其論著《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掉》中說:《說文》“典”下的“五帝之書”“即最古之一種法令”,由於中國現代“往往視法令與號令同為一物。蓋君主之詔勅得稱之為本質的法令”。他又引《尚書·堯典》“象以典刑”一段文字說:“此數語可謂我國成文法之最古者。”又以為:“皋陶之刑”“必為一種簡略的成文法”;“凡禮法之著于竹帛者,皆可以為一種之包養 成文法”。梁說似太廣泛。

[53] 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冊部”注引蔡邕《專斷》云:“簡冊,竹為之。”《說文》“丌部”云:“典,五帝之書也。從冊在丌上。尊閣之也。”典,便是將書寫、編次好的冊用“丌”字形的架支擱好。

[54] 《說文》“冊部”段玉裁注:“方,即牘也。……牘,木為之。”又云:“冊者,正字也;策者,假借字也。”

[55] 《周禮·天官·年夜宰》。

[56] 《周禮·秋官·年夜司寇》。

[57] “和布”即宣布。孫詒讓的《周禮公理·天官》疏云:“和布當讀為宣布。”王引之的《經義述聞·周官上》:“和當讀為宣。‘始和布治于邦都城鄙’九字為一句。和布者,宣布也。”

[58] 見楊伯峻的《年齡左傳注》定公二年經注、莊公二十一年傳注。

[59] 《周禮·秋官·年夜司寇》。

[60] 李學勤:《竹簡秦漢律與〈周禮〉》,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國際學術會商會論文集》,陜西國民出書社1990年版。

[61] 劉起釪:《〈周禮〉真偽之爭及其書寫成的真正的根據》,載劉起釪:《古史續辨》,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1991年版,第619—653頁。

[62] 以上引文均見陳漢平:《西周冊命軌制研討》,學林出書社1986年版,第214、218頁。

[63] 錢穆:《周官著作時期考》,《燕京學報》1932年第11期。

[64] 楊伯峻:《年齡左傳注》哀公三年傳注。

[65] “象以典刑”,歷來就有多種說明。一說以《慎子》為代表,釋“象刑”為象征性科罰。今亦有學者持之(如李衡標:《象刑辯》,《社會迷信陣線》1985年第1期)。《荀子》曾力辯《慎子》之說非當。二說訓“象”為畫像,即刑圖。三說認為“象”即“法”,“象刑”即依法履行常刑,系漢孔安國所倡。四說以為“象刑”是公布刑法,宋程年夜昌持之。

[66] 轉引自[明]丘濬的《年夜學衍義補》卷一〇二《慎刑憲·定律令之制上》。

[67] [清]惠棟:《年齡左傳補注·哀公三年》。

[68] 《周官義疏·天官·年夜宰》。

[69] [明]丘濬:《年夜學衍義補》卷一〇二《慎刑憲·定律令之制上》。

[70] 孫詒讓:《周禮公理·天官·年夜宰》。

[71] 孫詒讓:《周禮公理·天官·年夜司寇》。

[72] 孫詒讓:《周禮公理·天官·年夜宰》。

[73] “六典”為: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八法”為:官屬、官職、官聯、訴訟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計,是治官府之法。

[74] “三典”,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75] 據翦伯贊主編的《中外汗青年表》,舜踐帝位約在公元前2179年,西周始于公元前1066年,相距一千多年。

[76] 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中華書局1999年版,第310頁。

[77] 《呂思勉讀史札記》“甲帙·先秦”。

[78] 如慶明的《“鑄刑鼎”辨正》一文說:“《周禮》上所提到的‘魏闕’,就是宣布法則的。”(《法學研討》1985年第3期)張景賢的《公布成文法是中國現代法制的一向傳統》一文以為:《周禮》有關“象魏”的記錄表白:“這種公布成文法的做法,曾經構成嚴厲的軌制。”(《天津政法》1990年第1期)

[79] 武樹臣、馬小紅:《中國成文法探源》,《政法論叢》1990年第4期。

[80] 武樹臣、馬小紅:《中國成文法探源》,《政法論叢》1990年第4期。

[81] 武樹臣、馬小紅:《中國成文法探源》,《政法論叢》1990年第4期。

[82] 見楊伯峻:《年齡左傳注·昭公六年》。

[83] 《年齡左傳注》中羅列各說。先引蘇輿《晏子年齡校注》注《晏子·諫篇下》“三辟著于國”句之“三辟”,乃指行暴、逆明、賊平易近三事,以為“疑子產之刑律亦分三年夜類”。又注云:“或許如《晉刑法志》所云‘包養 年夜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或許亦如《刑法志》所述魏文侯師李悝著《法經》六篇,此僅三篇耳。”馮友蘭師長教師以為“三辟”就是叔向詒子產書中說的“禹刑”“湯刑”“九刑”三種奴隸主傳統刑法。拜見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第1冊),國民出書社1982年版,第175頁。

[84] 《左傳·文公六年》:“宣子于是乎為包養 國政,制事典、處死罪、辟獄刑、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污、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共九項。

[85] 迄包養網 今所發明的鼎銘,最長者為西周宣王時的毛公鼎,計497字。杜迺松:《中國現代青銅器簡說》,書目文獻出書社1984年版。

[86] 楊伯峻:《年齡左傳注·昭公二十九年》傳注。

[87] 關于對孔子否決晉刑鼎題目的辨析,可拜見俞榮根:《孔子的法令思惟包養網 探微》,《中國社會迷信·不決稿》1983年第4期;楊景凡、俞榮根:《孔子的法令思惟》,群眾出書社1984年版。

[88] 慶明:《“鑄刑鼎”辨正》,《法學研討》1985年第3期。

[89] 本段引文均見慶明:《“鑄刑鼎”辨正》,《法學研討》1985年第3期。

[90] 《左傳·昭公七年》。

[91] 《論語·八佾》等篇。

[92]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載:仲尼聞是語也,曰:“所以不雅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93] 《左傳·昭公二十年》。

[94] 《荀子·成相》。

[95] 《荀子·王霸》。

[96] 北京年夜學《荀子》注釋組:《荀子新注》,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63頁。

[97] 《孟子·梁惠王上》。

[98] 《孟子·公孫丑上》。

[99] 《孟子·梁惠王上》。

[100] 《論語·泰伯》。

[101] 《論語·子路》。

[102] 《論語·子路》。

[103] 《論語·堯曰》。

[104] 見郭沫若:《十批評書·孔墨的批評》。張立吾師長教師亦主此說,并有具體辨正,語在其《撥亂歸正話〈論語〉——“四人幫”孔子批評之批評》一文,《遼寧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1981年第2期。

[105] 錢穆:《〈論語〉新解》,巴蜀書社1985年版,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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